火灾发生在楼上

2015年5月7日14:20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商铺住宅2802室突发火灾,受风力影响,浓烟夹杂着火苗,从南面卧室窗户直接冲向楼上2902室,楼上家具不在家。火势越来越猛,吞噬着室内装饰和家具、电器、服装。幸运的是,及时赶来的消防官兵迅速灭火,没有波及到其他楼层。

晚上,2902房间业主谭允回到家时,客厅地板已经是黑色的灰烬,朝向南岸房间的双层窗户玻璃被烧成碎片,室内的空调箱融化,装饰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家具及其他日常用品几乎被烧毁。谭允不由得皱了皱眉头。“后来,现在我们一家三口去哪里生活?”“火灾后,2802房间的房客万金宝已经不知去向,现场的街道工作人员安排谭云家一家暂住酒店。那天晚上谭润在派出所做笔记的时候,自诩财产损失近30万人民币。

一周后,广州市公安消防署Girbay区分部确定《火灾事故认定书》,结果发现,2802室发生火灾的原因是留在室内,留下火种,点燃客厅沙发。5月26日,公安交通纵火大队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中记载,谭润家庭财产损失共计6.4万多韩元。

接着谭润就2902年房屋受损问题向房屋管理局提出了投诉。8月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经核实,确认2802单元室内上方的混凝土梁、板均受火灾影响,有被烧毁、晒黑的现象。据证实,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楼板摆动层多处空鼓、脱落,特别是部分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碳化、剥落、钢筋暴露。因此,2902室和2802室目前需要加固因“严重破损室”受损的钢筋混凝土板,并重新安装烧毁的门和水电设施。

火灾一年后的2016年5月,谭润委托某评价公司对2902栋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价。根据评价书,2016年5月16日为价格评价基准日,火灾造成的装饰和家具损失为25万多韩元。谭润支付鉴定和修理方案费12000韩元,评价费6000韩元。

直到2016年4月,谭云家一家才从酒店搬回家住。其中,到2015年9月8日为止,费用由街道支付,其余酒店住宿费5万元由谭润支付。

初审房客赔偿

2802户业主是香港人李静。2014年在东莞某监狱服刑。拘留时,他委托刘泰管理房子,刘泰于2014年下半年将这所房子租给胡玉成,胡玉成租赁后交给福建人万金宝居住。

这么复杂的关系,不知道怎么处理赔偿问题,谭润不知道怎么着手。她硬着头皮找到了油井,对方推得很干净,说:“我只是受了别人的委托,没有从中受益。”赔偿问题是找房客或直接找房东。“这句话好像唤醒了谭润。2016年1月下旬,她将房东李正、房客万金宝一起告上了海湾区人民法院。

谭润提出的诉讼请求由李正和万金宝共同排除火灾造成的住房安全风险,加强受损钢筋混凝土板、房屋承重构件加固,共同补偿火灾造成的装饰装修和家具损失人民币25万多韩元,火灾造成的无家可归者支出住宿费人民币5万韩元共同赔偿,火灾造成的住房安全鉴定和恢复方案费用、评估费18,000韩元,评估费18,000韩元。

对于谭润的起诉,房东李静提交了减刑建议书,以证明火灾发生时他在监狱里。不能管理租赁房,也没有赔偿义务。

里贝里古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是2802户人家内残留的火种点燃了客厅沙发,火灾波及附近的家具,烧毁了家具、电器、服装等。万金宝是2802套的实际使用者,由于使用房屋不当的行为,谭润的房屋和财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万金宝是侵权行为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李正是房屋所有者,但在火灾发生期间被拘留,火灾原因不是该房屋本身的结构原因造成的,因此李正和谭润的民权利益受到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正万金宝之间没有共同侵权,所以谭润要求李正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风险、赔偿损失等。谭允的权益在火灾中受到损害后,有关部门可以立即对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及时鉴定和评估谭允的房屋及财产损失情况,作为万金宝承担责任的依据。谭润2016年重新委托进行的房屋鉴定及财产评估是单方面的意志行为,该鉴定及评估也不针对火灾事故现场,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重新提出的房屋鉴定意见及财产评估价值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支出的住房安全鉴定和恢复方案费12000韩元、评价费6000韩元要自己承担。谭润支出的住宿费是以火灾影响下不能正常使用的费用为基础的,该房屋尚未修缮,因此谭润主张的住宿费5万韩元必须在万金宝返还。另外,谭润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支持。

2016年11月16日,海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谭润和万金宝共同向合格的房屋维修机构加固受损的钢筋混凝土板,维修费用由万金宝承担。万金宝赔偿谭润财产损失6.4万多韩元,支付谭润住宿费5万韩元。同时,驳回了谭润对房东李正的起诉。

房东负责吗?

谭润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说,2802室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是住宅本身的结构原因,而是管理不当。

关。由于管理人出租房屋没有到出租屋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没有纳入社区出租房屋管理,致使出租房屋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防火安全方面,没有了对房屋使用人的防火安全的教育、监督和对出租人房屋出租防火安全责任的提醒,是致使房屋使用人不当使用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因此,公安部门认定2802房屋火灾原因,为屋内遗留火种所致,就是房屋出租人管理不当的体现。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由李程承担。

与此同时,租客万金宝也提出了上诉,他对谭芸的损失提出质疑。“火灾后,街道办事处安排谭芸一家在酒店居住了长达4个月的时间,而事实上火灾处理完毕只需一个多月,这些住户回去自己的家里居住了,谭芸在4个月后仍然居住在酒店,费用应自行负责。”

二审期间,谭芸向法院提交了火灾后全家所住酒店的证明原件,其在酒店支出费用50881元。2015年5月26日,其在华林派出所所作的笔录(复印件),其中提到财产损失接近30万元。对此,万金宝提出了书面质证意见:发票不足以证实在酒店居住过,必须要提供付款的证据及刷卡付现的证明,因为发票很容易伪造,况且现在酒店使用的发票与谭芸提供的发票款式明显不符,属于早已淘汰的旧版发票。李程则认为,这两份证据都不是二审程序规定的新证据,不确认拟证明的内容。

李程将其所有的产权房屋委托朋友出租给他人,火灾发生时,因其身在狱中,故李程提出应由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即万金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2802房的所有权人,李程被羁押不等于丧失对其所有的房屋控制、使用的权利,对其房屋仍有管理的责任。从2802房实际出租给胡玉成,其后又转租给万金宝,因该租客遗留的火种发生火灾,以及受托人刘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可知,李程对其房屋疏于管理,因其房屋内发生火灾导致2902房所有权人谭芸遭受损失,李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刘挺如何出租2802房,应否向李程承责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李程可另循途径解决。

2017年8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部分改判,谭芸与李程、万金宝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维修单位对房屋受损钢筋砼板加固补强,维修费用由李程、万金宝负担。李程、万金宝赔偿谭芸财产损失6.4万余元、支付谭芸住宿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