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才能获得保险金。

若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即得不到赔款。定期死亡保险只有保险功能。

特性

(1)保险期限一定。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或70岁)为保险期满,也有应投保人要求而提供的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因此,如果被保险人16岁投保,其保险期限可以有多种选择,最长可达到54年。

(2)保费不退还。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这是因为生存者在保险期内所交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已作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3)定期寿险的名义保费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是定期寿险的最大优点。这是因为死亡保险提供的完全是危险保障,1年定期保险的纯保费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概率计算而来的危险保险费,没有储蓄的性质。

(4)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以灵活地满足不同需要。

适用对象

(1)年纪较轻的被保险人,如学生以及刚进入社会或刚结婚的年轻人。

(2)收入有限但生计责任较重大的被保险人,如收入较不宽裕、但照顾家庭及子女的责任较重的被保险人。

(3)暂时需要有死亡保障的被保险人,或正在偿还贷款或债务的被保险人,或因为失业或其他原因,交付保费能力暂时发生困难的被保险人。

终身寿险

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5岁为止,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险金额,仍可以取得保险金。

特性

(1)提供终身保障。终身寿险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按现金价值给付。终身寿险具有部分储蓄险的功能,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3)保单转换的灵活性。普通终身寿险单的条款允许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减额的保险费交清保险单。保险单所有人还可以用普通终身寿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单,或者在退休时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年金保险单。

(4)可按支付能力选择缴费期限:

①终身缴费。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终身缴费方式使年均衡保险费较低,适用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②限期缴清保险费。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可以用年数或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10年、20年、30年,或者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由于限期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的缴费期短于保险期,所以这种保险单的年均衡保险费大于终身缴费的年均衡保险费,但其缴费总额与终身缴费在数值上是等值。由于较高的年均衡保险费,所以限期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不适合需要保险保障大而收入水平低的人。短期的限期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

③一次交清(趸交)保险费。高净值人群,为遗产规划投保终身寿险,通常采用此方式。

目前,国内寿险公司提供的终身寿险单多为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单。

适合人群

(1)收入较为宽裕,不想把所缴的保费都当作费用,保险给付可用来支付最终费用或留下遗产者。

(2)高净值人群。若实施遗产税,终身寿险的给付是受益人的财产,不是遗产,不用缴纳遗产税,而且是身后最快领到的一笔钱,可用来交遗产税。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特性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该保险合同满期前,其他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适用人群

为一定时期之后需要一笔保险金满足其特定生活需要的人群。如:为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子女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或者以退休年龄为满期日,领取满期金当作养老金使用。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额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不再续交。

特性

(1)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按年)将少量资金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保险人早期收取的保费大于其用于赔付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断积累起来构成准备金,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积累起来的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等于保险金额,用于满期时的支付。在两全保险中,正因为两全保险承担了双重的保险责任,生死合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高。因此说,两全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功能。

(2)给付性与返还性。再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3)灵活性。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与期限内身故的死亡现金不一定要享用,可以附加定期寿险的方式,如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1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2倍的保险金。也可以采用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即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期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适用人群

(1)同时想在保险期间内得到死亡险的保障,又希望借助其储蓄功能,在保险满期时可以立即用一笔资金当作退休后子女高等教育用途的家计负担者。

(2)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投资较为保守,想要用利息买保障,到时返还本金的方式运用者。

寿险的基本类型可总结如下图。

图 寿险的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