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2月22日消息(记者林泽贵)记者从厦门市人事局获悉,从2022年开始,厦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将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同时调整为自然年。

2021年7月,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对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缴费政策进行调整,过渡执行福建省统一规定,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

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1〕236号),进一步明确2022年有关缴费工作。

除了社保年度调整外,缴费工资口径也有所调整:(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口径为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按《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厦府〔2015〕340号)规定的口径执行。(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在缴费工资申报上,通知要求,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4日至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以原缴费工资作为新年度缴费工资。

有关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省级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公布后,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报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每年12月可一次性缴纳当年未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省级公布的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咨询了解社保缴费年度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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