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这两个概念之前,王先生从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人身事故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
假设王某于2019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一:在事故发生后的180天内均未发现残疾现象。但王某于2020年8月旧伤复发,并于2020年10月1日被确定为中度伤残。情况二:事故发生后,王某一直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4月15日治疗结束,确定为中度伤残。情况三:事故发生后,王某一直住院治疗,在保险期限结束后仍在治疗。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对于伤残责任会怎样赔付呢?
看完这个案例,是不是觉得很绕?其实掌握了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这两个概念,我们应该很容易能够判断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到底是什么?定义如下: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责任期限: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之日起一定的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180天或1年)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责任,即使死亡或确定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公司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来说,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的起始日。责任期限就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期限。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有三个必要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内死亡或伤残;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了解了以上概念和理赔条件,我们再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情况一:王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2019.11.1)是在保险期限内(2019.9.1—2020.9.1),虽然本次残疾是由该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但被保险人确定伤残的时间(2020.10.1)却是在责任期限外(2019.11.1—-2020.5.1),故而保险公司对此伤残责任不理赔。情况二:王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2019.11.1)是在保险期限内(2019.9.1—2020.9.1),确定残疾的时间(2020.4.15)在责任期限内(2019.11.1—2020.5.1),则保险公司按照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情况三:王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2019.11.1)是在保险期限内(2019.9.1—2020.9.1),在责任期结束(2020.5.1)后治疗仍在进行,则保险公司会以这一时点的情况推定被保险任的残疾程度,并以此支付残疾保险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来说,责任期限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换句话说,就是责任期限结束,保险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后续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公司不会追回保险金,反之,即使之后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公司也不会追加给付保险金。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责任期限可能还没有结束!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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