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交通事故不常见。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熟悉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

我们应该都了解,驾驶员驾驶车辆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有的驾驶员甚至会购买更多的其他的第三者商业险,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多地保护自身利益。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强制险具有强制性,是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如果有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交强险还是很重要的,建议大家都要配齐。

一、保险合同生效前的赔偿。

在我们购买保险即被保险人投保之后,到保险完全生效的一段时间里,这里有个令双方都很尴尬的时间段。那么在这个时间段,投保人觉得自己已经投保了理应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而保险公司认为保单还没有生效怎么可以赔付呢。

其实《保险法》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我们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知道,不管投保人有没有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了,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进行赔付。而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根据投保单显示的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等进行确定。当然投保人还是要将保险费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要不然就构成违约了。

二、酒驾、醉驾等情形下的赔付。

我们大部分人在生活中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是意外情况下或者一些违法的情况下,比如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这些都是驾驶员有错在先,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付的责任吗?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是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而保险公司也应该进行赔付。不过!在保险公司赔付向被侵权人赔付之后,保险公司是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在赔偿的范围内进行追偿的!

而这类人需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而相对于前两种,第三种侵权人: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涉嫌违法犯罪,这不同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好心搭载能减轻责任吗?

生活中有个情景应该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好心搭载朋友、亲戚亲戚等等,并不是为了营利,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往来。那么这种情况下,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搭乘的乘客受到损害,这种责任如何确定的呢?

其实这种情况属于好意同乘,是一种善良的风俗,是社会道德所弘扬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好意的驾驶人也有所偏心,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明文规定除重大过失意外可以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

四、机动车被抢、被盗了怎么办?

那如果机动车被抢、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了,交强险是否赔付呢?这种情况下,车辆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情况是不知情的,是没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种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的,这也体现出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被侵权人需要抢救的情形下,他的人身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 结语。

事实上,生活中交通事故的情形、种类是非常多的,这里只是列举了其中几种,但也是现实生活中发生几率比较高的,希望大家能在看完完章之后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