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今天的重疾险这么臭名昭著?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各种理由充分的拒赔事件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作为重疾险理赔员最喜欢两类客户:一是健健康康长命百岁的,二是得了重病就迅速去世的。为什么呢?如果你买重疾险是否会考虑加钱增加“身故保障”呢?所谓身故保障,就是不论投保人何时去世,都会得到一次性赔付。

许多保险代理人都会推荐包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产品,花一份钱享两份保障,生病了有得赔、世去了还得赔是不是很赚?其实这是挖好的一个陷阱,以保额为50万元的重疾险为例,如果希望增加身故保障,每年至少需要多花三千元保费,而同样保额的寿险几百块钱就能搞定,同样是去世就赔。投保人不愿意买便宜的寿险,更愿意花数倍的价钱与重疾险一起购买,保险代理人会很原意你这么做,白给的绩效不要白不要。所以只要寿险可以通过死差、费差、和利差赚钱,那么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只会赚得更多。因此,越来越多的投保人会选择不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同时购买一份定期寿险,因此后续所说的重疾险都是不含身故保障的,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去世,是不会进行赔付的,如果被保险人是寿终正寝,那么之前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是白赚的,如果被保险人得了某种重病,但在没有达到约定的某种状态之前就去世了,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

比如有一名患者需要换肝,但必须要实施换肝手术之后,保险公司才能进行赔付,如果患者在等待器官配型期间不幸去世,或者因为无力支付巨额手术费而去世。保公司也是拒绝赔付的,因为保险公司很多产品都有多次赔付和豁免条款的,得了一次大病之后,就不需要再继续缴纳保费了,所以患者得了一次重病就去世了,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最划算的,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冰冷的事实,如果投保人购买了重疾险,只要患上合同里约定的重病,保险公司都是不希望被保险人痊愈的,而是希望迅速的去世。

2020年11月5日,“重疾新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正式发布,新的规范不但新增了三种重大疾病,而且修正了07版许多模糊条款。例如,冠状动脉搭桥术这一条款,07版对该条明文规定必须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才在理赔的范围。20版对“开胸”二字被优化掉了,改为“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

只要得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病就一定能得到赔付吗?其实这是绝大多数人对于重疾险最普遍的误解,认为只要确认列表中的疾病,就能百分之百的进行赔付。而各家重疾险产品,也是抓住了投保人的这个心理,通过增加覆盖的疾病种类来凸出自家产品的优势,你保50种疾病我就保100种,这种虚假的描述,往往会误导用户的决策。残酷的现实是,在28种重大疾病中,只有重度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这八种疾病是确诊即赔付的,其余的20种重大疾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找出合理的拒赔理由。当然,让公众造成所有疾病都是确诊即赔这种误解,首先要归功于保险代理人“出色的话术”,买过为重疾险的朋友请回忆一下,是代理人的哪句话,让你下定决心购买他们的产品?是人没了钱还在的恐怖故事?是确诊即赔的感人故事?还是看起来性价比高的多次赔付豁免条款?反正有一件事是可以肯定的,他们绝对没有对照着保险合同,和用户一条一条详细讲解,每种疾病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拒赔的。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论如何包装自家的重疾险产品,绝大疾病都不能确诊即赔付,是一个永远无法绕过的底层问题。即使是确诊即赔的那八种重疾,也可以找到拒赔的理由。首先是恶性肿瘤-重度,对比一下新旧规范,对诊断结果的描述,07版规范需要经过病理学检查,而20版规范则需要组织病理学检查,可别小看多加的组织二字,因为病理学检查是包含组织病理学,细胞病理学检查两种的,细服学检查因为无创无痛多用于防癌普查场景,一旦查出问题大多数患者都会选择进行组织学检查,也称“活检”,组织学检查虽然是癌症确诊的金标准,但它是有创检查,有一些患者是不愿意进行的,那么根据新规范,那些仅凭借细胞病理学确诊癌症的中患者,保险公司是可以名正言顺的进行拒赔的。最后也不所有癌症保险公司都会赔会的,规范中有明确不赔付的癌症种类,例如原位癌等。这些保险代理人不会向客户一一介绍的,只会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中,将来拒赔的时候再派上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