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期间

停工带薪期间工资

计算基准:停工时间带薪期限*薪金

支付主体:雇主每月支付。

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则上为12个月,最高24个月,评估残疾等级后结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

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医疗费用

支付主体;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由社保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0条

3、伙食补助

计算标准:26.10元/日,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限支2天。

支付主体:基金支付。

备注:其他地区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2021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4、转院费用

计算标准:

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二、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计算标准: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生活护理费:

2.1定残后完全护理

支付标准: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906/12)*50%,按月计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

2.2定残后大部分护理

支付标准: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906/12)*40%,按月计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

2.3定残后部分护理

支付标准: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906/12)*30%,按月计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

2.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支付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7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二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5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3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四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1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90%,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二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85%,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四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8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6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每月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70%,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60%,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22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8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5条第1款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36,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30,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法律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3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八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1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9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十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7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3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八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0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7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十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4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20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6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2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8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

因公死亡

丧葬费

支付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支付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

支付标准:职工生前工资,每月40%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其他亲属

支付标准:职工生前工资,每月30%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孤寡老人、孤儿

支付标准: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每月10%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款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