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入职时,当时我们约定底薪为6000元,试用期20%,4800元,实际上我也拿到了4800元。

后面试用期过了,转正底薪6000元,实际扣除五险到手5800元到5900元左右,但是2021年3月后单位就按照我没有签字同意的绩效表执行,只发我4000元,我该怎么办?

A1:

你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给你本人,并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中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根据你的陈述,入职约定底薪为6000元,试用期过后按照应发工资6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之后公司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绩效考核为由进行扣减,属于变相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发放或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你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建议你保留好与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收集证人证言、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你与公司的薪资约定和实际工资发放标准的事实。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