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多数保险业务人员在训练中经常听到“法律属性”一词。

保险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具体包括了哪些内涵、具备哪些作用?本本将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探讨

【法律属性】概括介绍

终身寿险/年金险、遗嘱、赠与、家事协议的区别如下:

【法律属性】——婚姻分割问题

网络上流传的“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是网络营销号以讹传讹,断章取义后作出的论断。

“离婚不分”是一种片面的观点。

认为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依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然而,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简称:《八民会议纪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可以得出下面几个结论:

1. 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好比一栋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大家都不想要了,通过退保来处理,类似于把房子卖了分钱。如果一方想要的,要支付一半现金价值给另一半,类似于分割房产支付折价款。

2. 如果是意外险、健康险,人还活着,给发生意外、罹患重疾的人照顾生活、看病用的,是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被保险人去世,配偶作为身故受益人,领取到的人寿险赔偿金,视为配偶的个人财产。

3. 以生存为条件领取到的生存年金,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为了保障离婚后的利益不受损,笔者的建议如下:

【法律属性】 ——债务问题

实践中其他还会发生债务问题的,大多数是企业主和企业主家庭。公司法中的破产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当中,使用得并不广泛,依然有许多企业家无法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一方面是出借人会直接让企业家个人名义借款,防止被破产制度阻碍了催讨借款。另一方面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会查看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发现注册资本太低,或者认为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就会要求股东个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些投资人会以投资之名,在合同里设置股利条款、可转换债条款等,简单来说就是交给企业家的一笔款项又当投资,又当借贷。如果投资成功,按照股权分红。如果投资失败,要求偿还借款本金,还要计算利息。

因此做大资金缺口的生意存在一定风险,如果资金不够,则最好不要随意扩大规模和负债经营。

在经商的风险之下,企业主家庭要提前做好规划,千万不要到债务发生的时候,再想着怎么去逃废债务。保险就可以提前给家庭准备一笔安全的资产,帮助做好债务的家企隔离。

“父债子还”的观点是否被现代法律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欠债者自己是投保人,那么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作为财产被执行。如果欠债者是被保险人,而且指定了受益人,且没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形,那么死亡后保险金直接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不建议有债务风险的人员来作为投保人,应当在欠债的原因发生之前,提前让没有债务风险的人员(爷爷奶奶辈)来当投保人,经商有风险的人员(父母辈)作为被保险人,家里的晚辈(孙子辈)来当受益人。

对待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已经购买的保险又会是什么情况?

有人信了断章取义出来的网络谣言,认为但凡是做成了保险形式的资产,都能够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实际操作起来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险种如何才能规避债务风险?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法律执行程序

要启动法律的执行程序,先要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递交到法院之后,每个案件会分配到一位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类财产查询一遍。

目前执行实践中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值得一提:

第一,需要法官主动去查询财产,而不是各金融机构、地产交易中心主动向法院上报;

第二,全国各地的财产线索并没有联网;

第三,执行力度到每一个法官手上,有人为能动性因素;

第四,一些老赖上了失信名单,依然有自己的生活方式;

第五,上海的法院有【执行接待日】制度,从周一到周五,每一位执行法官每周都会有一个半天在法院接待各位申请执行人。

【法律属性】——税务类问题

遗产税

拥有房产的人普遍关心这些问题::国家究竟会不会出遗产税?什么时候出遗产税?遗产税税率多少?遗产税的起征线是多少?如果遗产税真的要出来,该如何操作,来尽量让更多财产留给后代?

在网上流传很广的一部《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提到了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然而经过考证,这部文件是凭空捏造出来的谣言,不存在这部文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世界主要国家大多有一个叫资本利得税的税种,针对房地产和有价证券的增值或收益来进行征税。在我国虽然法律名称上没有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但是资本利得税的概念,体现在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当中。

房产税是针对拥有的房屋进行征税,目前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不征房产税。但是国家之后是否会对于囤积了多处房屋的拆二代、炒房族征收房产税,还不得而知。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也就是卖家承担。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买卖、赠与、互换)的行为进行征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买家承担。

最后,对于个人生产、经营、投资等方式获得的各类收入,都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进行兜底。然而,保险赔款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为立法者认为保险赔偿金有保障和抚恤性质,不适合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结论:

1. 目前我国没有遗产税。

2. 是否开征遗产税还是个未知数。

3. 指定了受益人且不存在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③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情形,人寿保险赔偿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也不属于遗产。

4. 将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将高额的人寿保险赔偿金列入征税范围,也是个未知数。就目前立法来看,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是考虑到保障和抚恤性质。然而太过高额的人寿保险赔偿金,超出了全家生活需要的部分,相当于起到了财富传承的作用,是否征税,要结合当时的社会状况进行立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注定了我国不会倡导出现财阀世家。

建议:

将各类资产分开配置,合理配置成房产、证券、银行存款及终身寿险,不仅有利于资产管理,也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保险在【法律属性】方面的优势的集中概括

1.领取人寿险的死亡赔偿金,不需要公证处,也不需要法院,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即可。如果有长期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保险顾问,保险顾问会全程协助办理。

2.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付款,受益人领取了赔偿金之后,其他人并不知道。

3.自己在生前可以随时修改受益人,“既给又不给”,免去了反复立遗嘱、改遗嘱的麻烦,也免去了遗嘱出错的风险。

4.人寿险的保险金是一笔金钱,拥有良好的流动性,不需要再去变现。

5.到账速度快,免去了法院的立案、审理、执行的流程,不会出现有人转移财产、当老赖拒不履行的情况。

6.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险赔偿金作为受益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子女离婚时不受损失。“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笔赔偿金打进一张银行卡后,要妥善加以区分,防止遭遇混同。

7.以生存为条件的年金,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架构设计,尽量避免子女婚姻问题造成的资产损失。年金还可以完成私密、稳定、持续的赠与,来保障特定家庭成员的生活。

8.配置人寿险,从概率上讲,有一定机会能对节税起到帮助作用。

结语

综上,通过人寿险这一金融工具,结合法律架构上的合理安排,可以给子女留下可靠的、无风险的财产。人寿险是对遗嘱继承不足之处的一种补充,这是一套法律服务方案的组成部分。

最后,在房子、车子、股票、存款都有的情况下,同时对于财富传承有更加个性化的需求,还可以去做保险金信托。通过人寿保险的杠杆功能,跨进信托业务的高门槛。

1《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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