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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的生活习俗也有很大差异。人死得很大,保持死者身体完整性,尽快入土的心理本身应该尊重这种想法,但是尸检直接决定赔偿金数额,会产生很大的矛盾。以后要想绕过尸检,不是挑战保险公司,而是挑战我们的法律。

今天给大家分享在四川一个家族因保险理赔过低,上演的一场为其5-6年的“拉锯战”,事故出险人卢先生因在修房屋时不慎摔下导致死亡,遗留下的6份保险让全家人“空前团结”,不是保险公司不赔,而是觉得赔的少了,涉及5位法定身故受益人开始跟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

01案例回顾

一、保单介绍

这里先介绍下卢先生购买的所有保险涉及案件的保障责任,

这样更容易理解发生争议的缘由

卢先生在2014年4-5月份一共在民生人寿投保了6份保险:

《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基本保额16万,该合同约定:

1、如果卢先生在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照基本保额的10%,即1万6赔付,并退还已交的保费。

2、意外身故不限制一年期限,意思就是一年内意外身故,按照基本保额赔付16万

3、如果卢先生在保单生效一年后无论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当年有效保额,即16万+累计分红

所以在卢先生家属不能尸检确定意外身故,不能赔付16万,只能按照疾病身故赔付1万6,加上6080元,共计2万2080元

《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额5万,该合同约定:

1、疾病身故保险金,18周岁之后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意外身故保险金,18周岁后赔付基本保额的2倍。

所以在卢先生不能提供尸检证明意外身故,不能赔付10万,只能赔付已缴纳的2690元保费

《民生富贵金鼎两全保险(分红型)+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2份

基本保额5万两份就是10万,该合同约定:

1、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退还累计已交保费的105%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2、如18岁后遭遇意外身故,额外赔付基本保额的2倍

所以按照这个合同,不能证明意外身故,不能赔付2倍保额,只能退还所交保费的105%

《民生康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2份

每份100元,对应基本保额为5万,2份就是10万保额

这个保险没有查到保障责任,但从保费金额和名字带有意外就能看出,只有意外身故才能赔,所以证明不了,是拿不到10万保额的。

由此可以看到,卢先生所购买的保单全都是涉及意外赔偿的险种,合计意外险总保额为41万,好,明白了购买这些保险大概的情况,我们重新梳理下整个事件,这个案件还并不是单单理赔的金额有争议,还有因卢先生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带来的很多麻烦事。

二、事情经过

2014年9月17日14时许,刚从外地务工回来不久的卢先生因,了解到自家房屋漏雨,又是雨天,于是就上自己家捡漏瓦片,不慎自己摔下来死亡。

当日21点15分,该地派出所才接到报警,其中卢先生的家属也没打120,也没把卢先生送往医院,我很纳闷这段时间家属都在干什么?

庭审上,家属称

当时下雨都不知情,到了下午3点多才听到有人喊,到现场的时候卢先生已经不行了。

当天卢先生母亲蔡某就向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第2天向死者母亲蔡某,卢先生妻子陈某下发《尸检通知函》,内容如下:

“尊敬的客户: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卢天才的遭遇深表同情。鉴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保险人的死因,唯有进行尸体解剖才能证实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并对事故的性质进行确认。现书面告知您的是,目前仍有机会对被保险人的遗体进行解剖证实被保险人的死因,如果您放弃这个机会,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承担。因尸体死因鉴定产生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承担”。

而母亲和妻子均不同意进行尸检并在上面签了不同意的亲笔签名。

2014年9月22日,案发地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

“兹有富顺县东湖镇长田村九组(原共兴村三组)村民卢天才于2014年9月17日翻盖自家瓦房(4米的高度)刚上楼梯最高处摔下而身故”。

2014年11月17日,村委会又在该《证明》左下方盖章并载明“此证明无效”,并重新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

“兹证明我村委会于2014年9月17日晚上8点钟接到村民蔡芸芳电话告知卢天才于下午2点钟在家中捡房子意外摔死。(因下午村上开会,电话关机,未及时接到电话)。晚上8点多,蔡芸芳就叫村上为其报警。约9点多,警察前来处理。村委会只是听说卢天才是摔死的,故村委会只能证明卢天才身故,无法证明死因”。

这个就很有意思了,家属不想做尸检,但又想以意外责任定性死亡事故,于是找村委会提供证明,初期村委会确实出具了证明,但后期有作废更改成了什么都没证明的证明,很是迷幻。

2014年9月28日,卢先生的母亲蔡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卢先生子女的《继承人关系证明》、《继承人声明》,妻子张某的银行卡申请理赔。

2014年11月20日,民生人寿先行支付了理赔款24719.36元

因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金额有异议,经协商,卢先生蔡某同意并签署了一份《理赔协议书》,就死者卢先生的保险:

1、按照身故死亡赔偿8万元和合同对应年度现金价值3030.19元(扣除之前支付的部分)

2、全体受益人同意放弃该保险合同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

3、上述保险金额款项由卢先生爱人张某代表全体受益人领取

4、该理赔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

卢先生母亲蔡某在“全体受益人”一栏签上了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名字。

协议生效后,至2014年年底,保险公司将赔偿款陆续打入张某的银行卡上。

二、后起波澜

通过蔡某介绍,当时保险公司理赔员到家中询问是否需要尸检,自己不知道会涉及后期理赔,儿媳张某精神状态也不好,就自己代办了所有手续。

第一次保险公司赔了2万多,说是只能按照疾病身故赔,我不同意;

第二次保险公司派了2个人和我谈,说签了协议就能拿到8万块钱,当时只有我自己在场,保险公司人员催得又紧,让我在哪签字就在哪签字,让我签谁的名字我就签谁的名字,当时也不懂,现在才知道是保险公司在给我下套。

《理赔协议》之后十几天,钱就打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上,这个卡一直都是我保管,是个专门缴纳家里人保险费的保险卡。我认为拿了钱之后应该5个人分,就先给孙子、孙女买了保险,给儿媳张某转了1万块钱,张某还说怎么就赔怎么点,埋怨我说,家里小事情你可以做主,但理赔的事亲爹亲妈都不能给她做主,保险公司也是在欺负人,从此就很少跟我联系了。

由于涉及到的法定身故受益人过多,有卢先生母亲、父亲、妻子、儿子和女儿,从之前介绍看到,卢先生身故后,申请理赔基本都是卢先生母亲蔡某办的,之前妻子和父亲都有口头让母亲全权代办的证明,当跟保险公司签订完理赔协议,确定总体理赔款并签字,之后也收到了保险公司分批次打的理赔款,但母亲没有及时把理赔款告知妻子、父亲又觉得赔偿金不对,乱七八糟一顿争论也拖了很久,最后还是认为赔偿金过低,于是反口不承认之前的理赔协议有效,因为涉及母亲、父亲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的为由,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法院会怎么判?

02案例分析

其中涉及的案卷太多,这里康老师就给大家整理一下

因为没有进行尸检是卢先生家属要求并签字的,这里没有异议,那家属就对其他内容进行质疑,主要的内容有:

1、卢先生家属认为,公安机关、事故证明、村组证明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卢先生的死亡是意外摔伤死亡。尸检不是保险合同义务,保险公司通知尸检只是在转嫁举证责任。

2、因卢先生死亡赔偿金都是其母亲蔡某全权负责的,而蔡某没文化,年龄大、不识字,不能分辨也记不清是否在相应的《询问笔录》、《尸检通知书》、《理赔申请书》、《理赔协议书》上签字。

3、投保时,保单一直都在保险公司并没给卢先生家人,当时业务员已经离职,不过可以确定当初业务员并没有对合同中,意外身故必须要求尸检才能赔,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过错方在保险公司。

4、《理赔协议书》法定受益人签字,都是蔡某自己代签的,其他两人根本不知晓具体内容,也没有到场亲自签字,所以这份理赔协议书应该无效。

5、妻子张某当时不在家,不知道赔偿的事情,也没有收到理赔款,故保险公司和蔡某签订的理赔协议无效。

保险公司认为:

1、当事人死亡后,保险公司理赔员及时达到现场并送达《尸检通知函》,其家属明确拒绝,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卢先生意外伤害死亡。

法院认为:

1、本案焦点在于卢先生死亡是否为意外伤害死亡。

从举证责任上看,虽然村组委出具了证明,但其内容写明无法证明死因;在派出所出警内容记载:长田村9组村民卢天才今下午上自己房子上捡漏(瓦),不慎自己摔下来已死亡”,处警情况载明:“经了解…”,原告基于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卢某意外伤害死亡。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人员到场书面通知,鉴于当时的证据不能证实死者的死因,唯有进行尸检才能证实死者身故的原因并对事故的性质进行确认,加之公安机关的《接(报)处警登记表》中记录“死者家属不需要公安机关做尸检”的事实,且在诉讼中,第三人蔡某承认系本人签字,但第三人张某不明确否认其本人签字,在本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鉴定,结合常人能够对“尸检”的基本含义和后果予以的一般认知等综合判断,保险公司在客观条件下仍能够对被保险人(委托鉴定)进行尸检以证明其死亡原因却明确拒绝进行尸检,应承担不能证明卢先生的死亡是意外伤害死亡的法律后果。

2、张某声称不知晓赔偿事情,经查,在卢某死亡后,派出所对张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并签了字;次日,保险公司理赔员通知蔡某和张某要求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蔡某和张某在《尸检通知书》签名并表示拒绝;尔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交资料中,有张某的银行卡和理赔申请书签字,随后保险公司向张某银行卡打入2万元理赔款。

对此法院认为,张某是知晓涉案保险的存在也知道理赔的相关事宜。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张某表示在此后长达2年多时间未过问保险的事情,明显不合理。

正是由于蔡某、张某等以明知无法按照意外身故标准进行理赔,双方才达成了涉案协议书的客观条件,结合《理赔申请书》,有张某的签字,提交的是张某银行卡,申请书显示的也是张某的电话号码。

3、卢先生父亲认为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故该协议无效。经过法院调查,卢先生父亲是知晓签订理赔协议的事情,即使当时蔡某未告知,但事后卢父亲已经知晓,并在赔偿款履行完毕前,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由蔡某办理保险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鉴于张某外出务工的客观情况,蔡某作为代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理赔协议书》,符合客观情况,应当视为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卢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03康老师观点

从应该赔付41万意外身故赔偿到最后只赔付8万,这样的差距相信大家已经知道问题出在哪了。

但是对于本案例中我最大的疑问就是这个村委会的死亡证明是怎么回事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卢先生没去医院不涉及;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一般就是指在家里)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由此看出,卢先生的死亡证明只能由村委会开具,

从诉讼中我们可以知道,村委会先是证明了:

“兹有富顺县东湖镇长田村九组(原共兴村三组)村民卢天才于2014年9月17日翻盖自家瓦房(4米的高度)刚上楼梯最高处摔下而身故”。

后又作废了这个证明,重新开具了一份新的证明,而这个证明不仅什么也没证明,反是到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嫌疑:

“兹证明我村委会于2014年9月17日晚上8点钟接到村民蔡芸芳电话告知卢天才于下午2点钟在家中捡房子意外摔死。(因下午村上开会,电话关机,未及时接到电话)。晚上8点多,蔡芸芳就叫村上为其报警。约9点多,警察前来处理。村委会只是听说卢天才是摔死的,故村委会只能证明卢天才身故,无法证明死因”。

两个证明时隔将近两个月,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让村委会觉得不妥,这段文字为什么要后期加上,加上的理由又是什么,前后是出现了什么原因导致的?

就算之后的证明内容确实属实,但我们大家都知道村委会是个什么样的存在,没必要这么较真的,你要确定不了,卢家可以申请让公安局来开证明,没必要把之前的证明拿出来让其作废,换来这样一个对自己理赔不利的证明,还不如不用。

那卢家是否知道这一点不得而知,之后有没有找过公安局咨询是否能开具意外死亡证明也不清楚,那这次理赔的核心关键就在村委会和公安局两处,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会不会有人在从中作梗,或者卢家犯了小人,还是有什么人想要些“好处”没得到?

这就要靠大家判断了。

04案例总结

一、意外风险相关证明的重要性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说的是,别总把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全归保险公司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只有能赔,不能赔,怎么赔的权利;但前提是要先把意外出险的情况定性,这个问题就不是保险公司能说的算的。

意外险本身理赔弹性非常大,理赔拒赔的风险也相对要高,主要的风险并不在保险公司和合同条款上,而是在对意外风险的定性环节上,相信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已经深有感触。

而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这个意外死亡证明非常让人头疼,这不是个案而是一种普遍现象。

比如老人在家猝死,你认为是意外,想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那就需要这个最重要的《死亡证明》,你去送医院吧,医院给你写个“猝死”或者“突发急性疾病”的死亡证明,不好意思,身体内在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在意外险赔付范围内;

你去找公安局吧,人家不确定原因要么干脆不给你开,要么给你写个“排除死亡原因证明法”,就是不给你写原因是“意外死亡”,而是排除他杀,排除自杀,排除这排除那的;

到了社区,那你还不知道应该怎么做,才能写成“意外死亡”吗?

只要这个证明上写明:是因意外导致的,除非情况非常不符合常理,不然保险公司也不会提出多大的异议,我教你正确的理赔流程注意事项,你非要把它当做“骗保”的手段,学明白了是你的本事,学不明白就很容易“偷鸡不成蚀把米”。

二、配置保险要注意的坑

从卢先生购买的保险配置上讲,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一年保费没少花,险种买得也不少,但也不知道当初怎么想的,非要买这种只有意外身故才有赔付的险种,你哪怕买个纯寿险或者重疾险包含身故责任的险种,最后都比这类险种赔的多,说明什么问题

以前的保险销售人员推销险种都是盲目的,只在一家公司就只能卖一家公司的产品,产品当时就这个鸟样,你买了就是这个下场,因为你根本就看不懂,也不知道这里面有多大坑。

按照那时候保险市场主流的起码推销的也是,终身寿险或者重疾险附加寿险责任的险种,但卢先生买的全部都是两全分红型长期意外险,比当时主流的产品还不如,起码卢先生这样的情况,寿险你买多少保额赔多少保额,没有分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责任,就不会产生因开不出意外死亡证明拿不到赔偿的问题,你说这是不是被坑了。

为什么网上保险自媒体总说过去的分红两全保险就是坑,原因就在这,你钱不少花,实际保障责任非常差,限制条件特别多,保额又不高,只是为了要满期后可以返本这样的一种机会,就很容易挑选到这种坑货产品。

你以为返本就不是坑了吗,其实你要自己会算就知道根本就不合适,比如《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一年要比纯意外保障类的保险贵了5000元,20年缴费期就是10万,你把10万放银行存30年,最后16万也是有的吧。

而这类保险一旦理赔还不就是赔你16万的保额,一年多交的这些钱就没有了;

这保险不是带分红吗,你知道这类保险分红是什么意思吗,是累计分红增加保额,什么意思,在保障期30年内,分红不是给你钱能取出来花的,而是加在了赔付保额上,比如保额不是16万吗,一年分红比如多个500,1000的,出险了才能把分红连同保额都赔给你;或者30年满期随着返还保费一并给你,那能多多少?按照现在统计看,满期也只不过多个2-3万,分红叫上去好听,关键一年能给你多少,一年多个几百几十的,有什么用?

三、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

我们很多人买保险总不习惯去安排身故受益人,这点不好,很容易让家庭鸡飞狗跳

大家在一起,怎么都行,一旦支柱离开,大部分的结果都是妻离子散,父母孤独终老,孩子天养,爱怎么样就怎么样

案例中母亲掌握理赔款,还没搞明白,最后拿着可怜的8万块钱,尤其在这么敏感的时期,分得不对很容易加速家庭破裂,儿媳妇开始还装得挺好,不争不抢,不管不问;后期不也跳出来不干了嘛,这时候是钱少也不行,钱多了更不行,真要保险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保额赔付了,家里人分还容易,全村家族的都会眼红,别不信,来借钱的人多了去了,他们不会想着是谁死了离开给家里留的,只会想着因祸得福,变有钱了,这就是人性,为什么保险理赔的案例公开的那么少,就是得到钱的不敢让别人知道,无声事端,何必自讨没趣呢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妥善提前安排好身故受益人,一般有孩子的家庭,父母一份,当做赡养费;孩子一份,当做生活费,这两部分是一定要留出来的,不能都完全给一个人,至于夫妻的就自己考虑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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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章案例来自(2017)川03民终634号、(2018)川0322民初3479号、(2018)川0322民初3480号、(2017)川0322民初305号、(2020)川民申3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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