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老师为妻子参加了8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类保险,共分配了400万韩元,但在向康平保险公司(化名)之一索赔30万韩元时被拒绝。

为此,丁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丁先生没有履行投保人的诚信义务,因此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丁先生称,2017年1月,其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8家保险机构配置了总价40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康平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受益人为丁先生。同年8月,妻子突觉身体不适并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甲状腺癌。丁先生认为,妻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中约定的重疾,因此提出理赔,但康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对此,康平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丁先生在签订保单时隐瞒了其妻子带病投保的真相,以及丁先生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重要事实。因为丁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所以公司才不同意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的状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丁先生在15天的时间内连续向包括康平保险公司在内的8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保额合计400万元,其投保行为均发生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中旬期间,因而其在康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时,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已购买或正在申请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丁先生却在个人业务投保单上“您是否投保过或正在申请其他公司人身保险?”勾选否,虽丁先生称该勾选均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选,但丁先生在《个人保险投保单》及《保险单》后的投保人处签名,视为对《个人保险投保单》及《保险单》中内容的认可。

据此,法院认定丁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康平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与丁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