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前在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上发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银保监罚决策者[2021] 8号),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存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服务费的违法行为。

2019年重庆30家“车商类企业”作为投保人通过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投保车险,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向其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费,共涉及保单562笔,保费551.39万元,服务费105.94万元。

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总经理李辉华全面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负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李辉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官网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携手青岛地区多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汽车经销商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总部设于山东青岛。人保销售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全国性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质,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保监会网站2014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批复》(渝保监许可〔2014〕111号)显示,核准李辉华担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9号1栋1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华

当事人:李辉华

身份证号:51021119591108****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

职务: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人保销售重庆分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辉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