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康王小卫

事故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事故保险”)话题受到关注的程度不高,更高。

2018年,天津涉嫌意外险杀妻骗保案件正在紧锣密鼓地侦破进行中,一篇题为《震惊!男子突击购买意外险 保额竟然过亿 险企仅仅排查防骗保》(以下简称“案例一”)的文章在保险圈内流传,有参与排查此起骗保嫌疑案件线索的保险从业人员认为“排查就是要先发制人”。针对当前意外险经营情况,结合意外险欺诈案件,笔者对预防和遏制意外险欺诈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一些建议和构想,与保险同仁共享。

新案例和旧套路

综合媒体信息,案例一基本案情如下:一是涉嫌事主。文章中显示了涉嫌事主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码,丈夫一方的职业情况。二是保险金额。自2018年2月至报道日,在26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2亿元保险,除了一份为定期寿险以外,其他保险产品均为意外险。三是发现线索。文章称,某险企在核保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投保了多份意外险,与其协商退保。与先前经过司法部门确认的意外险欺诈案件相比,此起有可能涉嫌意外险诈骗的案件没有创新之处,与其他案件套路完全一致,变换的仅仅是诈骗者姓名、投保公司名称等个体信息。案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行业各经营主体之间意外险投保和赔付信息的壁垒,反映出保险行业亟待加强完善覆盖全险种、经营全过程系统的必要性。

意外险诈骗,从诈骗金额看,在整体保险诈骗金额占比是处于低位水平,但鉴于其诈骗手段绝大多数采取故意剥夺健康人生命权、少数案件采取“移花接木”式剥夺身患绝症人生命的残忍特征,需要引起更重要的关注和预防。案例一发生之后,保险行业采取的排查手段与先前的排查手段几乎没有区别,这成为本文思考的重点,需要聚焦研究意外险承保和理赔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问题。

分散性。案例一发生后,多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在省级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下开展自查。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8月17日印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出单系统与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91号文规定,排查只需要安排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排查即可,无需兴师动众安排其省级分公司以及以下机构再去排查。

一体化。类似于案例一的一些意外险保险欺诈案件发生之后,意外险相关的“当事人”有可能要查询投保情况,有可能会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有的甚至会将相关的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推上被告席。91号文其中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当注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如果通过设定不同的权限,服务于不同层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不同层级的权限,方便进行查询,实现不同层级的意外险承保理赔信息“一体化”管理,不失为一条可以深入探讨的思路。

新形势和新思维

保险行业作为一种相对的传统行业,其经营和发展也被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深度影响。预防和遏制各类欺诈,尤其是意外险欺诈,也要立足于信息化建设的新形势,开展系统的新思维。

扩展当事人范畴。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意外险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91号文规定查询意外险要注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对于保险相对当事人界定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笔者建议,将保险相对当事人界定扩展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由有3点:一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实务看,意外险欺诈案例均是故意剥夺了被保险人的生命权。二是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从实务看,意外险欺诈案例均存在将受益人从“法定受益人”变更为“指定受益人”,的确剥夺了一部分受益人合法权益。三是保护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多起意外险诈骗案件中,诈骗者作为投保人并且将受益人变更为其本人,在杀害了被保险人之后,给被剥夺了受益权的父母等人维权人为制造了障碍,掣肘案件的侦破工作。

夯实信息化建设。按照91号文的规定,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实时查询到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意外险的全部信息,大大促进了意外险经营规范化程度。10年之后,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建议对91号文进行升级完善。一是增加受益人信息。例如,在投保资料中增加受益人的身份复印件等信息;二是统一归口管理全行业意外险承保理赔信息。对于此问题,有的保险当事人认为可能会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从保护保险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角度出发,隐私权的保护可能应当成为附属位置。建立全行业共享的信息平台,也方便公安等司法部门侦破相关的刑事案件,迅速打击害命、图财的恶意意外险消费者。

探讨升级反保险欺诈机制。根据公安部、原保监会关于打击保险领域犯罪问题的联合发文,保险行业的反保险欺诈组织都设置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在推动反保险欺诈工作。实务中发现,保险行业协会在查询相关案件线索投保信息情况,建议探讨升级反保险欺诈机制,方便保险行业协会自身以及开展反保险欺诈查询相关数据,力图前置预防保险欺诈关口,遏制和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通过扩展保险当事人范畴、引入大数据查询、前置风险评估节点,方便保险行业精准识别购买意外险行为风险程度,“先发”胜于“后发”,减少保险经营中的“负能量”,挖掘保险经营中的“正能量”。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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