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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崔赫

最近在《今日说法》播出的系列节目《环岛离心力》受到了广泛关注。

2018年1月,辽宁锦州的男子周某驾车带妻子回家,不料在公路转盘处发生车祸,妻子当场死亡,周某也身受重伤。警方本以为这只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有预谋的杀人骗保案渐渐浮出水面——男子制造车祸,杀妻骗保,总计保费达2590多万元。

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快速,保险深度和密度持续增长,行业保费及保险理赔规模不断壮大。然而,骗保案件也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制造机会、钻空子,甚至杀害至亲,只为获得更多保险赔偿。

骗保为什么屡屡发生?害群之马该如何根治?

1 杀人骗保骇人听闻

在《环岛离心力》那场案件中,周某车祸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对周某的妻子阎某进行了尸检,并发现了一些疑点。在如此严重的撞击下,死者阎某的双臂却没有任何骨损伤;此外,阎某的胃容物中还检测出两种精神类药物成分。案件疑窦丛生,警方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出人意料的是,阎某家属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大量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单子装满了一个20寸的行李箱,总计保费高达2590万元,并且丈夫周某与妻子互为受益人。

巨额保单、疑点的重重证词,一切都指向了周某杀妻骗保的事实。

其实,这并不是周某第一次试图谋害妻子。早在死亡事故发生的一年前,周某就曾经以撞电线杆的方式杀害妻子未遂(阎某在药物作用下昏迷)。

类似的惨剧还时有发生。

2020年9月28日凌晨4时,海口警方接到一通报警电话,报案人称自己的儿子失足坠海,下落不明。警方现场查看发现,事发地水位较深,且由于轮渡通行,水下暗流涌动。更让人着急的是,失踪人员有智障,求生能力较弱。

然而,与搜救人员的急迫相比,报案人也就是失踪人员的父亲杨某发却异常冷静、不慌不忙。后来,警方查明,杨某发是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将儿子杨某科推入海中致死。儿子被推下海的那一刻,杨某发立即转身,向大海的方向看了一眼就头也不回地走远了。

据悉,杨某发曾为儿子购买多份保险,保额达百万元,甚至作案途中还在买保险。被抓时,杨某发仍对保险理赔念念不忘:“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买了保险,也应该给我。”

四川自贡的宋某,幼年失去父母、中年又丧夫,一个人靠拾荒为生,拉扯两个儿子长大。等到两个儿子工作、成家立业,她又继续照顾大儿子的孩子,还出钱帮小儿子在家乡买房。小儿子每次节假日从广州回家,都会在妈妈房间摆一张小床,晚上陪妈妈说说话。在旁人眼里,这是母慈子孝的一家。

2018年3月,小儿子再次回到老家,将裸露电线缠绕在母亲左手大拇指和右手食指上,他骗妈妈说“这是按摩器”。母亲感受小儿子的孝顺心意,可是等电源接通的那一刹那,她一定充满了不解。

触电后,母亲不住地呻吟。为了不让她发出声响,小儿子举起家中的板凳,向母亲的头面部砸去。母亲没有呼救,只是盯着小儿子,不停喊“幺儿、幺儿……”,不久,宋某因电击致不可逆脑损害,伴呼吸系统损害致进行性呼吸衰竭死亡。

此时,距小儿子给妈妈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过去三个月。

审讯时,小儿子交代,杀害母亲的原因只是为了40万元赔偿金。他和妻子在广州看中了一套房子,要100多万。“把妈妈帮买的那套自贡的房子卖掉之后,也还差不少。再给妈妈买了一份保险,如果加上保险额的40万,那就够了……”

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骇人听闻的杀人骗保案件从影视剧的虚构情节变成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恶性案件引发全社会讨论与关注,也不禁让人发出疑问:骗保为什么屡屡发生?

2 钻了什么空子?

骗保案件的发生有诸多原因。

一是巨大利益驱使和法律意识薄弱。

在2018年10月的泰国普吉岛“杀妻骗保”案中, 3000万“受益金”的诱惑起了很大作用。如果这个“激励作用”缺失,也许受害者的人生就不会是如此结局。《环岛离心力》中,承受着高额保费和股票亏空的周某,面对2590万元的赔偿金,鬼迷心窍两次杀妻,最终酿成惨剧。

而且,由于保险合同较晦涩难懂,很多骗保者不会主动通读保险合同,不会特别留意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更不要提去了解保险法。

实际上,保险法早有明确规定,对于杀人骗保情形,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这也就是说,骗保案例中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不会对其进行赔偿。

【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013年,宁波小伙王某自称剁骨头时左手中指和食指被斧头不小心剁去,构成伤残等级,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的断指原因、过程、创口情况及事后的救治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极有可能在骗保。

后经查实,王某在宁波10家保险机构陆续购买10多份低保费高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达260多万。“为了断自己的后路,在剁掉自己的两个手指后,他还把手指扔到马桶里冲走了。”经办此案的民警说,为了骗保,王某的决绝让人不可思议。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保险业激烈竞争,带来漏洞。

保险业竞争激烈,重规模、轻效益的理念进一步加剧恶性竞争。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一些保险公司甚至放宽理赔政策、加快赔付速度,减少对投保人的调查,使得保险欺诈的犯罪成本变得更低。

此外,保险代理人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另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公布的调研报告,中国保险行业营销员总流失率每年高于50%,第一年流失率最高,达到70%以上。

如此高的流动性,保险行业的专业素质自然难得保障。

很多公司注重出单量,开单成为压在保险代理人身上的一座大山,甚至会出现“自杀保单”。这使得部分代理人过分注重销售话术的学习,忽视对保险知识、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系统性了解,导致误导性销售频发。

【注:“自杀保单”就是自保件,部分保险公司员工为了完成相应保单任务,会选择自购保险充当业绩,并因此获得奖励、佣金或保住工作。】

当然,客观上来说保险行业是一个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市场本来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而言,他们的信息优势主要是:投保的真正目的、对保险人身体状况的了解程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等等。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他们的信息优势是:对于保险产品深刻的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信息、保险监管的细则、保险理赔的流程以及对于保险科技的应用等等。

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差会加剧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这也从侧面增加了保险欺诈的风险。

三是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银保监会启动了一系列反保险欺诈措施,如联合公安部门等机构组建反保险欺诈“行动队”。但是,我国人口密度大,保险市场规模大、增速快,又没有专门负责保险反欺诈的监管部门,仅靠银保监会来系统管理整个保险行业,监管任务过于繁重。

据统计,最近两年,我国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欺诈线索28005条,公安机关立案千余起,涉案金额近6亿元。2020年前11个月,我国保险行业赔付支出增速比保费收入增速还要高。

3 “人伤黄牛”成产业

除了“靠一己之力”所犯下的恶性事件,骗保也形成了独有的黑色产业链。暗吃两头的“人伤黄牛”就是典型代表。

这是一个特殊工种,他们活跃在交通人伤事故的理赔程序中,一边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赔付,一边利用造假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入私囊。

“人伤黄牛”通常与医院医护人员、鉴定人、律师相互勾结。他们先在医院布下“眼线”,一旦有合适的交通事故伤者,受到贿赂的医院护工、急诊室工作人员便会第一时间给“人伤黄牛”通风报信,再由鉴定人勾兑、虚增伤残等级。在拿到虚假鉴定意见书后,“人伤黄牛”会代表伤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调解,一旦谈不拢,则委托勾结的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7月15日,上海警方经历近一年的缜密侦查,一举捣毁12个连续作案的“人伤骗保”犯罪团伙,共抓获“人伤黄牛”、鉴定员(人)、律师等犯罪嫌疑人125名,涉案金额近亿元。

从安徽农村来到上海工作的邹广强就曾遇到过“人伤黄牛”。

当时,他因交通事故锁骨骨折,一天,忽然两个“热心人”和他搭讪,问长问短。对方对他拍起胸脯:“我们替你来打官司,保证能打赢。这个案子算下来大概赔2万元,我们不会亏待你,给你15000元,余下的就是我们的酬劳。”说罢,对方又递给他一份委托协议书让他签字。人生地不熟的邹广强将信将疑地签了字,又交了1800元的伤残鉴定费和2500元的服务费。收下钱的“热心人”还“贴心”地嘱托他不要去法院,到时候会有代理的律师替他去。

不过,邹广强并不知道这背后的猫腻。在“热心人”的操作下,邹广强的身份从进城务工者变成了居住在虹口区、在上海某单位工作的职工,并向法院起诉索赔9.7万元。

直到案子开庭当天,邹广强才在肇事车主的要求下来到法院。“热心人”的把戏再也进行不下去,邹广强才知道自己遇到了“人伤黄牛”。如果起诉成功,那超过约定给伤者的部分(8.2万元)就将全部进入他们的腰包。

邹广强感慨地说:“我们农村人打工不容易,辛苦一年才存下1万多元。连养伤的钱都要骗,真是太黑了。”

4 害群之马如何根治?

从表面上看,骗保的直接受害者似乎只有保险公司,但从长远来看其危害远不止于此。

首先,对保险业而言,保险欺诈的存在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一旦骗保成功,保险公司将支付巨额的保险金赔付,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特别是对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其偿付能力较弱,如果频繁遇到保险欺诈事件,会直接危害其经营。如果保险欺诈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保险产品的定价也需要考虑更多保险欺诈因素。

其次,对消费者而言,保险欺诈所导致的产品定价上升最终会增加投保人的投保成本。我国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较低,保费支出也是民众投保时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保险产品价格的上升会影响部分受众的投保意愿。

过去,重承保轻理赔的经营理念加上专业素养不高的从业人员,带来了错误的营销方式,致使部分国人对保险非常排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近些年,保险在民众心里的重要性有所提升。但如果保险欺诈事件频繁发生,危害社会诚信,也会让民众本来缓和的抵触心理再次升起。

最后,金融业作为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好坏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保险行业是金融领域里的重要一份子,其发展对国民经济也有较大促进作用。保险欺诈的频繁发生无疑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近些年来,保险公司也采取了不少防止诈骗的措施,加大核查力度。

大额身故保单会有保险公司联查,等待期刚过就出险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以重疾险为例,如果投保时身体无恙,按照常理短期内很难突发重大疾病。此外,调取医保卡记录也是保险公司常用的手段。

除了防诈骗措施,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制度,注重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持对保险欺诈事件的敏感度。部分寿险公司在出险后并没有立刻到现场调查,掌握最早、最及时、最真实的材料,而是等待理赔材料送上门后进行审查。这就为骗保者伪造现场和证据留下了充裕时间。

此外保险行业还应构建大数据反欺诈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涵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全流程业务系统,在系统中建立核保模块管理和反欺诈审核规则。强化核保过程的反欺诈管理,建立反欺诈的评估标准、信息类型,并根据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对高风险清单进行留存、保管。保证保险标的真实存在、履约义务人提交的信息真实以及履约义务人不存在历史欺诈记录。

保险反欺诈并不只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多领域的通力合作。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行政与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部门,负责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调查保险欺诈罪中自然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保险反欺诈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方和保险公司联动,能够对保险欺诈的犯罪分子产生较大的威慑力,将潜在的保险欺诈事件扼杀在摇篮中,极大地防范了保险欺诈行为。

要真正遏止骗保乱象、清除骗保毒瘤,除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以外,还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瞭望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