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五常市居民李剑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购买商业车险,在车辆事故后申请保险赔偿时,被人保财险以非法理由拒绝赔偿。

事故车年检过期被拒赔

2017年12月,李剑英在人保财险为名下的克莱斯勒轿车购买了商业车损险。2018年7月,他驾车在哈牡高速阿城出口附近发生事故,被后方的一辆货车撞击,车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时,有同车人员受伤,李剑英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之后给人保财险打电话报案,但人保财险没有派人出现场。之后一年多时间里,与李剑英对接的人保财险业务员总是换人,保险理赔迟迟没有结果。

2020年10月,李剑英突然收到了一份没有日期的人保财险拒赔通知书,拒赔具体理由为: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属于责任免除。

关于人保财险“未年检拒赔”这个结论,李剑英提出了质疑,他说,买车险时,没有人告知或提示“未年检拒赔”的免责条款,未年检是自己疏忽忘记了,虽然年检过期了,但事后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我的车辆发生事故前不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隐患,所以事故的发生和未年检并没有必然关系,保险公司不应该拒赔。

2021年以来,李剑英又多次与人保财险沟通,但收到的回复仍是原来的拒赔理由。

6月11日上午,二三里资讯就此事与人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阿城公司取得联系,高姓工作人员称:“这个事情我不能答复,应该去问法律部,稍后我给你回电话。”

截止发稿前,人保财险哈尔滨公司并未如约回应。

而具体办理此事的王姓工作人员则对二三里资讯表示:“你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没必要告诉你,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途径。”

律师:拒赔理由不成立

李剑英咨询律师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而必须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解释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依法不能免除责任。

此外,陈秋律师还表示,确定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为标准加以衡量。此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这说明此次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人保财险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丛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