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型物流运输企业在物流运输行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依托型物流运输企业也在不断完善经营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买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运输购买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不得接受民事责任的答复。虽然通过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方式避免了延误关系的认定,但实际上,物流运输企业由于收取延误费用、合同不完备、共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原因,很多法院承认是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关系,《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延误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因认定为挂靠关系给物流运输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含因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实际车主所雇员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货物运输损失及保险追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如何规避上述因挂靠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物流运输企业在规范管理、完善合同等措施外,还应通过合理购买保险,让保险公司来承担挂靠关系造成的损失。本文主要针对挂靠型的物流运输企业,分析如何购买保险去能更好的规避赔偿责任。

挂靠型的物流运输企业一般在收取一定挂靠服务费用后,会为货车司机提供保险咨询购买、车辆金融服务、审车、审证等服务,但是这种服务以及盈利模式已经不是主流方向,因为这种模式对于采取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型的企业而言会大概率被认定为挂靠关系,很多采取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型的企业,通过购买保险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返利作为公司的盈利点,这种盈利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挂靠管理费用,从而规避分期付款、融资租赁车辆与物流运输企业存在挂靠关系。

1、如何规避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损失,大部分物流运输企业都通过购买大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赔险等,将企业风险最大的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本文针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购买不再做阐述,因为从事物流运输行业的车辆大部分为重型卡车,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是非常严重的、赔偿金额也是巨大的,建议物流运输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在五百万到一千万。

2、对于企业面临的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中指出,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作者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很多物流运输企业负责人并不清楚市面上的各类保险的区别,从而造成保险并未很好的分担企业的法律风险,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驾乘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如何购买呢?首先我们通过下图对比各类保险的区别。

根据上图各类保险的对比,物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运营模式,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比如,驾驶员比较固定的公司,购买工伤保险是非常实惠且保障较充分的险种。

但是一般挂靠型的物流运输企业,企业并不对其名下车辆的具体运营进行管理,从而造成挂靠车辆所雇佣的司机并不为公司所知,结合物流运输行业驾驶司机的流动性较大的现状,本作者不建议购买工伤保险进行风险规避,因为购买工伤保险需要实名购买,因未及时购买工伤保险,非常容易造成驾驶员及跟车人员脱保,从而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实践中,有部分用工主体仅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例如驾乘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而未购买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以期用更小的成本来处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金毕竟不等同于用工主体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用工主体责任可否在雇员领取意外保险金范围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法院判决认为意外险与人身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领取意外保险金后并不影响其就人身损害提出赔偿,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险应认定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本作者建议物流运输企业根据驾驶员流动及管理情况购买工伤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因为其承保范围小等问题并不能承保车上人员在车下活动的损害,局限较大,但是其保险金额不区分医疗费限额和伤残限额,所以车上人员险可以作为雇主责任险医疗费限额的补充保险购买。

3、对于货物运输损失,市面上现有的保险有两种,一种为货物运输险,一种为物流责任险,这两种保险的区别,下图为两种保险的区别。

货物运输险需要承运的每票货物均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价值并缴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是货物所有权人,严格从法律角度考量,物流企业是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赔款的收款人也是货物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