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车主经常单独投保,被保险公司拒绝,或者以商业保险为附加条件,这种现象在出租车等运行车辆方面尤为明显。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缴纳保险是相当不划算的生意,尤其是出租车。一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的保险金要收很多车的保险费才能承担,保险公司的苦衷可以理解。

答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延期投保。

保监会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很明显作为一项命令式规范性,保险公司不得以盈利状况等任何条件为由拒绝承保交强险,只要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就应予以承保。

同时该条例对承保交强险过程中搭售商业险行为也做出规定,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的同时承保商业险等捆绑销售或变相捆绑销售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对于拒保交强险或捆绑销售的违规行为,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因此投保人在遭遇上述情况时有权利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