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指南(2015年版)

一、保险消费者投诉途径

保险消费者遭遇保险纠纷后,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投诉,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个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这是目前解决消费纠纷的最重要的方法。二是向各地保险业协会投诉,或申请对保险合同类纠纷进行调整。第三,向保险监督机关投诉。

(一)四川省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财产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总公司投诉电话

省级公司投诉电话

人保财险

010-85178989

028-82990088

太平洋财险

95500*3*4

028-86193106

平安财险

95512

028-85265008

永安财险

95502

028-86517381

华泰财险

4006095509

028-84436665

天安财险

95505

028-86277530

中华联合

010-59561882

028-85259237

华安财险

95556

028-86198309/86198686-8088

大地财险

95590

028-68712922

太平财险

95589

028-85516054028-85516974

出口信用

4006502860

028-86669057

中航安盟

400-886-8199

(028)85268213

安邦财险

95569

028-86700553

永诚财险

95552

028-84435500

阳光财险

010-95510

028-62023903

天平车险

95550

028-65352114

都邦财险

95586

028-65059990

渤海财险

4006116666

028-68963214

中银保险

4006995566/95566

028-62811336

华农财险

4000100000

02884473661

安诚财险

4000500000

028-62823355

民安财险

95506

95506

鼎和财险

4008888136

028-61303635/61300165

浙商财险

4008666777

028-81727810

英大泰和

4000-188-688

028-85113921

紫金财险

4008280018

028-65005801

国寿财险

95519/4008695519

028-62129236

锦泰财险

4008666555028-86587073

028-62102051

信达财险

4008667788

028-65188085

国泰产险

400-820-2288

028-82801666-1011

富德财险

4006695535

028-66323285

安华农险

95540

028—65190830

中意财险

400-6002700

028-62815108

鑫安汽车

4000800900

028-68965800

人身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总公司投诉电话

省级公司投诉电话

中国人寿

95519

(028)85987400

太平洋人寿

95500

028-86151111-1558

平安人寿

95511

028-86165211

新华人寿

95567

028-84437261

泰康人寿

95522

028-85581930

太平人寿

95589

028-86527059

民生人寿

95596

028-62107948

中英人寿

95545

(028)86532200转182或185

生命人寿

95535

028-86203988-6600

北大方正人寿

400-820-5882

028-86510202-8010

长城人寿

95576

028-86210027

中宏人寿

4008188888或8008203998

86090828

中德安联

8009886688

028-66266986

农银人寿

95581

4007795581

人民人寿

4008895518

86727766

华泰人寿

95509

028-65571968

平安养老

95511

028-86165517

人保健康

95591

028-86258666

招商信诺

4008888288

028-86730755-801

恒安标准

4008188699(9:00-21:00)

028-66608723;(24小时)

中意人寿

4008889888

86890888-1802

合众人寿

95515

028-66898659

阳光人寿

95510

028-86916677

太平养老

95589

028-086528557

华夏人寿

95300

028-65581111-280993

中新大东方

4006368888

028-65597611

中邮人寿

4008909999

028-86765856

幸福人寿

95560

028-65568059

大都会人寿

4008188168

028-65319688-67602

国华人寿

95549

028-65015800

工银安盛人寿

4006705566或95359

028-65017015

和谐健康

95569

028-85987533

百年人寿

95542

028-86582753

光大永明

95105698

028-62352100

安邦人寿

95569

028-85987590

泰康养老

95522

英大人寿

4000-188-688

028-65113698

中航三星人寿

4008101888

028-85581155

中融人寿

4008186636

028-85910099

建信人寿

4008855668或95331

028-62720032

海康人寿

95105768

028-64664868-6332

天安人寿

4000555800

028-65170098

东吴人寿

4008256789

028-85286677

利安人寿

4008080080

028-62984012

四川省各保险行业协会信访投诉联系方式

(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事项,保险消费者除向保险公司上级公司及总公司投诉外,还可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由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快速调处。

联系电话:028—86780561

地址: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

(四)四川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28-12378

2、来信来访: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618室,邮编:610042

3、网络投诉: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网上互动”板块的“网上信访”栏目

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四川保监局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3.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三、保险消费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四、相关规定摘编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 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