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

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谭邦永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谭邦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时任该公司营销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马亮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谭邦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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