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1日消息,保监会发布了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合众人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虚列费用647.88万元和虚假发票报销113.68万元三项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合众人寿存在的三项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是合众人寿张丽萍、于杨、占子伶三人未取得监事任职资格,但三人均实际履行监事职责,以监事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当事人时任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坤,当事人张丽萍、于杨、占子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是合众人寿朱岭、张莉、王峥三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三人均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分管相关部门,作为分管总签批文件,并领取相应级别薪酬。当事人朱岭、张莉、王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费用647.88万元。

一是虚列业务宣传费400万元。2015年4月和5月,合众人寿分别与北京某两家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协助公司举办十年庆典活动和公益行活动,但两家广告公司未按照合同协议开展相关活动,合众人寿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协议活动以外事项。时任财务负责人葛海燕、时任品宣部副总经理孙振松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是虚列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租赁费134.20万元,用于发放高管人员补贴。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合众人寿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给予高管人员薪酬以外的补贴。时任财务部总经理朱华龙、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王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虚假发票报销113.68万元。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合众人寿从武汉市某商行购买礼品等共计16笔,发票133张,金额共计113.68万元,经验证,上述发票为虚假发票。时任财务部总经理朱华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保监会表示,合众人寿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监会对合众人寿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坤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张丽萍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于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占子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朱岭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张莉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合众人寿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监会对合众人寿罚款4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葛海燕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孙振松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朱华龙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王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