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深忏悔,悔罪,再次请求法庭和有关方面对我自己从轻处理。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庭审中,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但在公诉人详细举证后,在最后陈述阶段,吴小晖认罪悔罪。

吴小晖被指控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32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数额高达652.48亿元。此外,利用职务便利,划转100亿元保费资金至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法庭上,吴小晖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环节,吴小晖对公诉人的举证大都予以否认。

公诉人宣读30余名相关证人证言,出示多项证据,证明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对此,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否认转移资金。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证明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

吴小晖否认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公诉人播放作证视频、宣读证人证言、出示多项证据,证明吴小晖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否认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出示多项证据,证明吴小晖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的事实。

对此,吴小晖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人认为,起诉证据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吴小晖的行为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不再重复。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还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