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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会选择法定受益人,忽视了指定受益人的法律价值。随着社会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提高,指定受益人不失为一种更为自主的财产权益安排。本文从一起司法判决出发,探讨指定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

典型案例

甲与乙有婚生女丙,丙出生后,甲与乙离婚,丙随乙生活。甲未再婚,丁系甲侄女婿。2013年12月16日,甲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人身保险合同,保单内容均由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甲本人签字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甲,合同上“身故受益人资料”一栏填写的身故受益人为丁,“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填写为“儿子”,受益顺序为“壹”,受益比例为100%;同时,合同条款明确提示:身故受益人必须指定,且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三份保险合同均未在备注栏填写说明,甲按期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17年2月20日,甲死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冻死。后丁及时向A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理赔申请书。A公司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甲与身故受益人丁关系栏填写有误,遂不予受理丁的理赔申请。同时,A公司要求丁提交与投保人甲系父子关系的证明。丁遂于2017年7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8372元。该案审理过程中,丙以上述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赔偿金应作为遗产”为由,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丙的申请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丁的诉讼请求。后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详见(2018)湘07民终116号法律文书。

如何看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和效力?

本案中,甲之女丙认为,虽然甲在保险合同上填写丁为指定受益人,但将丁的身份写作“儿子”,不符合实际情况,且该保险合同文本中明确表明“身故受益人必须指定,且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而备注栏并未对此进行说明。据此,丙认为该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属于指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上述保险赔偿金应作为甲的遗产,丙作为甲之女,有权继承。

丁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该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指定丁为受益人是很明确的,至于“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填写有误,系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指定受益人为丁是投保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合同虽系A公司业务员代写,但投保人甲均予以签字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甲签订合同时身体、精神状况均良好。保险合同中指定丁为受益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规定。另外,法庭查明,甲离婚后在丁的岳父屋旁建房居住,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良好,平日生活主要由丁负责照料。甲因意外事件死亡后,由丁操办了甲的丧事,丙接到通知后并未参加甲的葬礼。虽然保险合同中提示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三份保险合同均未在备注栏内说明,但并不影响甲对于该保险受益人的指定。综上,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明确,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笔者观点

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实现对自身权益进行分配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实践中很多被保险人却并未重视该项权利的实现,其主要表现是在购买保险产品,需要填写受益人时,往往勾选为“法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时往往不会主动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释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区别。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法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则,法定继承存在顺序性,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法定受益人相比,指定受益人的人选范围更加自由和灵活,更能实现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理应引起保险实践的重视和宣传。

本案中,甲通过指定受益人表达了对丁长期照顾行为的回馈,虽然丁并非其法定继承人,但甲指定受益人的行为体现了其真实意思。虽然上述保险合同中个别地方存在瑕疵,如未正确列明甲与丁之间的关系,且未在备注里对二人关系作出说明,但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丁长期照顾甲、为甲操办丧事、丙未参加甲丧事等事实,从侧面推断甲指定受益人为丁的真实意思,认定上述瑕疵不构成该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不明,最终尊重了甲对受益人的指定结果。

对保险业的启示

指定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保险业的足够重视。本案虽然案情较为简单,但背后却反映了法院对于被保险人个人意思自治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指定受益人与法定受益人相比,其灵活自由的权益安排一定会受到越来越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青睐,在未来的个人保险、家庭保险设计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对解决家庭养老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方面都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对保险业而言,应当着力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

一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减少保单信息瑕疵。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代填写被保险人相关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合同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事实存在出入,保险公司遂要求指定受益人提供关系证明,客观增加了受益人的义务,从而引发了该起诉讼。究其原因,该问题的发生在于投保时代理人的代填行为,不应当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环节的前端管理,公司业务员应当引导投保人亲自如实填写和确认保单的关键信息,避免产生潜在的纠纷。

二是重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为指定受益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重视程度不足,在投保时未有效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未来,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帮助其厘清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区别,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提供相应便利,以助其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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