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伤了

给我带来的悲伤

无法用语言表达。" "

在四川巴中,曾是钢铁松紧带工的吴女士撞上了一块坠落石,造成了10级障碍。

吴女士本来是个受害者,可让她预料未及的是,出事后她接连打了两场官司,其中一次,还成了被告。

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时间回到2019年的一天,吴女士清晨6点钟便骑电动车前往工地上班,由于冬天天色较暗,吴女士在行驶途中没能看到一块横在马路上的石头,这块石头让她受了重伤。

送医救治后,经诊断,吴女士右侧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膝前叉韧带损伤,身上大大小小一共12处受伤,伤势严重。

出院后经鉴定,吴女士的腿部为十级伤残,自此便无法站立行走,平时只能由70岁的母亲照顾,一家人的生活因为这场意外也发生了改变。

难道就该自认倒霉吗?吴女士思来想去,觉得这并不是简单的飞来横祸,石头在路上,为什么会没人管?

被撞伤而非被砸伤

吴女士认为,路上的石头应该由相关单位出人清理。于是她将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路养护段告上了法庭,要求养路段赔偿她10万多元损失。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路养护段应诉后,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事发一周的值班记录,证明他们在事发前一天的上班8小时内进行过相关路段的巡查和清理,8小时之外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这场意外并不是他们失职所致。并且,他们认为吴女士是被撞伤而非被砸伤,拒绝承担责任。

吴女士在事发地到底是被公路边坡上坠落的石头砸伤,还是她自己撞到了坠落的石头受伤?这成了争议的焦点。

由于没有公共视频,法官经过实地调查后认为,吴女士受伤的部位在腿部,更倾向于骑车撞伤所致,且路段设置了坠石警示标识,因此主责任应由吴女士承担,公路养护段没有对道路护坡上半部分进行有效养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020年4月,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定吴女士本人承担60%责任,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路养护段承担40%责任,按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养路段应赔偿吴女士共计6万多元。

吴女士对赔偿金额并不满意,便提起上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事情却并没有就此结束。

受害者成被告

吴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遭遇意外,应按工伤处理,于是向四川省巴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自己所在的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该公司却不承认吴女士是公司的务工人员。

而后,吴女士又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20年5月,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与吴女士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应为吴女士的受伤承担相应费用。

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吴女士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钢筋绑扎业务由包工头袁某负责,吴女士受雇于袁某而非他们。

该公司随即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吴女士与华兴杭萧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这样,还没等吴女士起诉,她便成了被告。

吴女士提供了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工资由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该公司却称,工资发放受包工头袁某委托,并出示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来证明。

包工头袁某承认,自己与吴女士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可吴女士属于松散零工,做一天工作,算一天工资,吴女士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很久没来过。

对此,吴女士提供了丈夫与袁某父亲的电话录音,证明自己第二天确实是要去上班。但袁某称,这些仍无法确定吴女士出意外时是在上班途中。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和袁某均拒绝支付吴女士相关费用。

2020年6月,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举证,最终判决吴女士与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后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在雇佣关系产生之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受雇人员,劳动关系产生的程序一定要正规合法。劳动者要谨慎对待自己手里的那份合同,用工单位也应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