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参加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岁(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需缴纳多少保险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3.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原则。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同时,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为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5.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项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级基础养老金目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家、省级财政负担;同时,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否调整?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