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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委托人是修理空调的工人L老师。

他在一家专门维修公司工作,负责维修X地区所有的M品牌空调维修。2021年3月,其从之前的单位离职,到了现在的单位工作,仅两个月后的2021年5月,在一次外挂机的维修中,其不慎从楼上跌落,受伤严重。

用人单位起初分文不支付,无奈中,L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庭最终完全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部分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均未支持。

仔细看了仲裁裁决书之后,了解了部分请求不予支持的原因。

护理费、营养费,因为申请人的诊断证明复印件未体现出申请人出院需要护理,且,申请人称受伤期间一直是家属照顾,第一次住院护工的护理费,票据原件已经交至劳务公司,同时提交了家属的交易流水,证明家属月工资5000元。没有原件,而且,提供家属的工资时间并非是近期,不能证明家属因为照顾申请人而请假。所以,不予支持。

医疗费、票据原件已经交至劳务公司,公司对票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因为未提交原件,所以不予支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鉴定,L先生的为八级伤残,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L先生一个月的工资*11。

那么,L先生的月工资怎么认定呢?

月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L先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1。

之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数额未被仲裁庭全部支持的原因,在于其工资是分两笔发放的,一笔通过劳务公司账户转入L先生的银行卡,另外一笔,由一位O姓的神秘人,通过微信的方式转入的。L先生不清楚O姓人是谁,没法申请追加为第三人,也没法证明这笔来自于O姓人的微信转账收入与其工资有何关联。故,仲裁庭未全部支持。

根据L先生的描述,我们了解到一个细节。L先生的工资,每月会被扣掉400多元,是劳务公司买了一份“雇主责任险”。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以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来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主体为企业雇主,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的完善与补充。随着工伤条例对事故赔偿标准的不断提高,雇主责任险可以有效转嫁企业用工风险,短期工、季节工等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也可以纳入保单保障范围,是小微企业主的事业“护身符”。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法律费用五项。纳入保障范围的受雇员工不仅包括固定工,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领域的主要险种之一,雇主责任险有着独特的保险功能。其险种功能特点、各项条款设置,都是以有效转移企业雇主的风险责任为目的。

雇主责任险伤残比例的认定标准,一般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保费可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团意险则不可以。”

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雇员的自伤、打架斗殴、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

所以,这个案件还涉及了雇主扣除雇员工资缴付雇主责任险并且领取保险金的行为。且,雇主同时主张票据不在自己手中且不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此可以作为提请法庭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