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者给我留言,质疑我为什么说保险是隐私。

他说:“假如投、被保人身故那么钱归谁?假如提前告诉受益人,那么何来私密。”

看到这里我才明白,他理解的私密性就是别人都不能知道买了保险这回事,哪怕是受益人也不能知道。一旦知道了就没有私密性了。

好家伙,看到这里我实在不知如何解释了,他说得没错,按这种解释,保险确实达不到这种私密性的“标准”。

因为保险是个进行资产配置和传承的工具,并不是一个保守秘密的黑箱子。话再说回来,如果投保人连受益人都隐瞒,那买这份保险的意义在何处呢?

好了,言归正传,今天我们就这个话题说开去,聊聊为什么说保险有私密性,以及保险私密性有何种意义。

在我看来,保险的私密性有三个维度。

一是保单作为隐性资产,不易被查明。
隐形资产是和显性资产相对应的资产。那什么是显性资产?比如房子、车子、存款、股权,这些就是显性资产,这些虽然是不同种类的资产,但是具有一个相同之处——都有全国联网的查询平台,可以很轻松的查到我们名下是否有、有多少这些资产。

那保险呢,保险有统一查询平台吗?还真有,【中国保险万事通】平台可以查到个人名下在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情况。

但是,这个平台的查询权限,只有投保人本人才能使用,其他人仍然无法获知他人的保单信息。

也就是说,别人根本查不到我们的保单情况,但是别人可以轻易查到我们的其他显性资产的。

那可能有人说,这个隐性有什么用?

当然有用了。一来可以藏富,不被别人知道我们的财富;二来可以避免或者延缓资产被冻结或查封,你懂得。

二是保单作为人身依附资产,享有法律私密性。
这里扩展一句,保单之所以能在法律上区别与其他财产类型,根源就在于保险是依附于人身的财产,以人的生老病死作为标的和载体,是非主流的财产类型,让渡了其他财产的“流动性”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内容涵盖了各项财产类型,但是并没有包含人寿保险。

那这个规定什么意思?怎么解读?

简单一句话就是哪怕我们成为了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提交财产清单的时候,可以不用载明我们的人寿保险。意思就是,老子有100份保险,但是就是可以不和你说~不用“自爆”这件事其实非常重要,大家可以畅想一下这件事的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寿保单就一定不会被执行。我反复说过,没有经过合理设计的保单架构,是无法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

除此之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投资型保险也被包含在内。

那什么是投资型保险呢,包含两全、年金、投连和万能四类,对于健康险和终身寿险并未涵盖。也就说是,如果买的是终身寿险,是不用写到报告里面的。这也是保险私密性的一部分。

三是保单是经过设计的定向传承资产,不需其他继承人同意。

我们都知道,遗嘱在资产传承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遗嘱传承又有诸多问题,一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会存在无效情形,并且自书遗嘱也会存在真假难辨的困境,极易出现纠纷。

如果采用公证遗嘱,又必须所有的被继承人都要到场确认,如果被继承人对遗嘱分配不满意,可能还会引起家庭的其他矛盾。

所以,保险作为既能体现被继承人的传承意志,又不需要太多人知晓的传承方式,成为众多家庭配置传承资产的首选方式。

通过保险,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指定不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这大大降低了遗嘱继承的纠纷几率,真正体现了投保人对资产的传承心愿,传我所愿,让自己更爱的人可以更多的资产。

这才是保险私密性的正确理解。今天就到这里,有其他更多保险和法律的问题,欢迎关注、点赞、留言,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