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春霞,起诉责任保险姐姐,公众号《诉责论谈》创始人,前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律所有者,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及起诉责任保险项目负责人,创业中的保险法人。

导读:出卖人和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拖延支付货款,出卖人应如何应对?诉讼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讲解!

一、案情回顾:

济南某电气公司(简称电气公司)与济南某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安装公司)于2017年、2018年签订一系列买卖合同,约定安装公司购买电气公司电气产品等。

合同签署后,电气公司向安装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安装公司拖欠电气公司货款,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欠款金额100万元。

经多次索要未果,电气公司将安装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安装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

电气公司担心安装公司诉讼期间转移资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安装公司的账户、房产、汽车、第三方债权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电气公司须提供保全担保,电气公司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电气公司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本案电气公司与安装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署的,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现电气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安装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电气公司起诉,提供了合同、对账单等为依据,因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电气公司胜诉概率高,保全错误风险低,故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买卖合同、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4、原告身份证明资料;5、其他。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