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难以处理的是印象,生命是无价的。纯车损坏比较好解决,现在各方面基本都有保险,可以通过保险转嫁到损失上。

在纯车损案件里,还会遇到一种情况是,一方的受损车辆是营运车辆。车辆的营运损失要怎么计算,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做个了解。

基本案情

小王驾驶滴滴,和李某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小王车辆维修10天,交警判定李某全责。车辆修完后,小王要求李某赔偿自己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5000元。李某认为自己购买全险,如果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那么就由保险公司赔偿。

责任方是否需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据此可以确定,停运损失属于赔偿的范围。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从现有保险合同看,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以及三者险的免责范围,而这一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论

小王的停运损失可以向李某主张,至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要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