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普通人寿保险

一、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以死亡为保险金支付条件,保险期限是固定的人寿保险。

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缴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定期寿险按照保额是否可变可以分为保额恒定定期寿险、保额递增定期寿险和保额递减定期寿险。

保额恒定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保费通常保持不变。

保额递增定期寿险的保额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例如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COLA保单(“可乐”保单)。

保额递减定期寿险的保额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减,例如抵押贷款保证保险(mortgage protection term)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证,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家庭收入保险(family income policy)提供家庭收入保障,被保险人(通常为家庭主要收入者)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15、20年)末,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要的收入。

定期寿险有两个特殊条款,一是可续保条款,其含义是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但同时该条款对年龄、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会有限制,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二是可转换条款,其含义是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其他人寿保险,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同样对于转换通常也有年龄或期限的限制。含有可续保或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或不可转换的保单。

二、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 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义务。

终身保险最大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

终身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分为:

(1)普通终身保险,即保险费终身分期缴付。

(2)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即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3)趸缴终身保险,即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它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三种缴费类型的终身寿险保单,其现金价值累积不同。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其中储蓄保险费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四、联合人寿

一般一份寿险保单只为一人提供生命保障,而联合人寿可以同时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提供生命保障,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第一生命寿险和第二生命寿险。

(一)第一生命寿险

第一生命寿险(first-to-die insurance)的被保险人通常是两个互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如夫妻双方,或企业中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股东。当一名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即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大多数保单规定,如果两名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保险公司将按保额给付双份保险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指定及其顺位就十分重要。

第一生命寿险的保费要低于两份独立的个人普通寿险的保费总和。

(二)第二生命寿险

第二生命寿险(second-to-die life insurance),又称最后生存者寿险(survivorship life insurance),该保险承保两名被保险人,当且仅当最后一个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才给付死亡保险金。

由于该保险只有当两名被保险人均死亡时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金,所以其保费比两人分别投保要低。

第二生命寿险适用的几种情况:第一,遗产税现金需要,比如在美国,按照遗产税法的规定,父母留给孩子的所有遗产要缴纳较高税率的遗产税。第二生命寿险正好可以满足父母死亡后,子女缴纳遗产税的需求,而且可以支付第二死亡者的丧葬费用。第二,第二生命寿险可以为那些失能子女或父母双亡后无经济来源的子女提供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