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4日消息(记者何绍马先进)9月1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了民事判决书。

原告轿车因与被告轿车相撞致四人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向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赔偿5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遵义中支)赔偿38165.46元。宣判后,原告与国寿财险遵义中支不服,又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处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赔偿26263元、国寿财险遵义中支赔偿支付合计10085元。

9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李某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3民终4855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李某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7030元、误工费42525元、护理费768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失业补助费28800元,合计10.4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2020年8月29日16时40分许,被告杨某权驾驶贵C×××××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事车辆一”)与对向由李某建驾驶的渝A×××××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事车辆二”)(搭乘向某惠、王某、向某洁)左侧前端相撞,致涉事车辆二右侧尾部又与护栏相撞,造成李某建、向某惠、王某、向某洁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道真自治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李某建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7天,花去医疗费17030元,被告杨某权垫付医疗费3000元(杨某权共计垫付9000元÷3人受伤住院均摊)。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受伤误工期限为90-150日,护理期限为47-60日,营养期限为47-60日。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支付了原告李某建医疗费5000元。被告杨某权驾驶的涉事车辆一在被告国寿财险遵义中支投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在住院期间,该公司支付了原告李某建医疗费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权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建受伤住院治疗,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告的损失计算合计为45335元。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已超过交强险的责任分项限额范围,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该公司已实际履行,其中支付本案原告李某建住院治疗费5000元),本案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减去交强险的5000元后,不足的40335元,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国寿财险遵义中支进行赔偿,减去已经支付的6500元,还应支付33835元,该赔付数额中扣除3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杨某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建医疗费5000元(已支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38165.46元(已支付6500元)。该赔付数额中扣除3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杨某权。驳回原告李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建、国寿财险遵义中支因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某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某建一审庭后提交的门诊医疗发票1216.84元,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也未说明理由;一审判决主文的金额38165.46元有误,与判决第5页第2行认定的金额不一致,导致李某建少获得2169.54元的赔偿;李某建受伤前在道真屠宰厂上班,月薪4800元。同时又经营一家夜市烧烤店,均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李某建误工费不合理。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无异。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建误工费计算标准,李某建为证明其在道真自治县县城定点屠宰场工作,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工资表以及道真自治县县城定点屠宰场的证明,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其工资为每月4800元,故本案李某建的误工费应为(90+150)÷2×(4800÷30)=19200元。关于李某建提出一审判决主文的金额38165.46元有误的主张,经查,一审法院计算李某建损失为45335元,扣除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为40335元,但在判项第二项将该金额写为38165.46元存在笔误。本案重新计算误工费后,李某建的损失应为47848元。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承保的涉事车辆一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对杨某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华财险仁寿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内赔付26263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6863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5000元(已赔付,另案赔付案外人王某住院治疗费5000元,至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已足额赔付),不足的16585元,由承保商业险的国寿财险遵义中支进行赔付,扣除国寿财险遵义中支已经支付的6500元,国寿财险遵义中支还应承担10085元(16585元-6500元),对于杨某权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由国寿财险遵义中支直接支付给杨某权,并从国寿财险遵义中支应向李某建承担的金额中扣减。国寿财险遵义中支应支付李某建7085元(10085元-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建2626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建708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权垫付费用3000元;驳回李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