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2016年3月15日,王某作为投保人在平安人寿河北公司投保主保险“平安福”,并附上“平安福重疾”等情况下,合同号码为p 24000009951289,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被保险人死于王某

主险“平安福”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480,000元,保险费7,344元。李某华为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员,其在办理投保事宜时,未就健康事项向王某如进行过询问。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健康询问事项均为李某华代为填写。《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记载: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健康告知部分,询问事项记载:“4、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5、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6、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包括入院疗养住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7、您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状?反复头晕或眩晕、晕厥、咯血、黄疸、便血、听力下降、耳鸣、复视、视力明显下降、原因不明皮肤或粘膜或齿龈出血,原因不明的发热、体重下降(3个月超过5公斤)、原因不明的肌肉萎缩、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8、您是否目前或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疾病或手术史?若“是”请在说明栏告知。……上述询问被保险人栏勾选处均为“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记载:“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王某如抄录)本电子投保申请书的上述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愿。本人确认已了解并认可标识号后六位为923116的《平安综合保障计划》,确认条形码为0200404375989017的《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内容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身故受益人信息、投保事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健康、财务、转账授权信息及其他告知内容属实,与本次投保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王某如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7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左乳粘液脂肪肉瘤在正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8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左乳脂肪肉瘤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8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盆腔脂肪肉瘤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2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盆腔脂肪肉瘤术后复发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盆腔粘液型脂肪肉瘤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3月8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盆腔脂肪肉瘤术后多次复发术后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9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盆腔脂肪肉瘤术后多发骨转移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8月31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腰骶椎脂肪肉瘤伴不全瘫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7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脂肪肉瘤在正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脂肪肉瘤在正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脂肪肉瘤肺多发转移瘤腰椎固定术后肺栓塞骨转移在正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8日,王某如因主要诊断脂肪肉瘤肺多发转移瘤肺栓塞腰椎固定术后骨转移在正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述治疗出院记录出院情况记载:患者病情无好转,呼吸停止,心律逐渐减慢,予肾上腺素、阿托品强心、升高心律,无好转,心电图提示逸搏心律22次/分,患者家属要求出院,自动出院。正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显示王某如的死亡日期为2017年2月18日,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2019年9月21日,平安人寿河北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合同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争议焦点】

王某如作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王某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有询问方才有告知,没有询问则无告知义务。首先,李某华在庭审中的出庭证言证实,其作为保险代理员,在王某如投保时并未按照销售规程向其进行健康询问,而仅是让其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且《人身保险投保单(电子版)》中所有关于健康告知选项均为代填写,非王某如本人填写。其次,李某华以保险业务员的身份销售保险,与平安人寿河北公司系代理关系,其未向投保人进行健康询问的行为应当属于保险人即平安人寿河北公司的行为。第三,本案中,李某华并未向王某如进行相关健康询问,故王某如在此次投保时则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被告以王某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例来源】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9)冀860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