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对保险单现金价值拥有所有权,有权退还保险权和保险贷款。

我们一般认为,保险单是投保人给被保险人买的,就应该属于被保险人的,但投保人是交钱的那个人,所以保险单理应是投保人所有。如果投保人去世了,保单处置的方式有几种。

一、保单变遗产 法定继承没商量

投保人如果去世,被保险人是无权来申请保单退保并获得现金价值。投保人身故将会按照保单变为遗产由有权的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拥有这张保单。在前面我们讲过《"我家的房子是谁家的?"典型遗产分配案》中小丽继承父亲房产是一样的道理。

保险公司保全中,保险公司正规做法,是需要由某一人召集投保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共同同意其中一个人作为这张保单的权益人,然后来申请退保或者申请继续持有保单。并且选中的这个人是需要跟投保人有相应的利益关系,一般操作中保险公司都要求是亲属关系。

在保险销售中,因为交费能力问题或者想拥有投保人豁免责任,会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比如父母给子女投保,子女给父母投保,夫妻之间互相投保等。所以投保人去世,被保险人如何继续拥有这张保单就会出现问题。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还会有其他的风险。

比如老公给老婆投保,老公瞒着老婆退掉保单,老婆就失去了应有保障。

比如投保人发生了债务纠纷,投保人有权退保还债,也会伤害被保险人利益。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时代君建议在缴费期满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协商主动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投被保险人一体,继承有规定

在2014年韩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投保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属于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理赔。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有一份“委托授权书”,保险合同订立中,韩爽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又是特别授权人,所以韩爽有权代表投保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授权书”视为对两份保险合同的补充,属于指定了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并没有其他的证据,那么根据《保险法》相关固定,由有权利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如果投被保险人身故,找不到保单者,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的“中国保险万事通”可以进行查询。

三、投保人死亡,按程序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身故,没有受益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共同联名变更投保人,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投保人为所有继承人的指定

“投保人”保单继续有效。

如果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身故,而又接受了其继承人的保费情况下,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时间段内退换缴纳保费和利息。这种情况属于保险公司过错,违反了变更投保人相关规定。

四、保费豁免功能的实际应用

这种情况属于目前来说常态问题,在99.5%的保单中都附加了这一条款,为了就是以防投保人身故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豁免后期所交保费,如果没有附加保费豁免,那么可能造成保单终止,没有附加保费豁免的情况出险在以往的老保单中,在代理人保单检视的时候要做好充分的工作,并告诉当事人存在情况。

综上,关于投保人死亡后保单的处理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否引起理赔

1、如果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2、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属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前投保人死亡,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

二、投保人变更问题

依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及保险行业的惯例,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后续履行问题

1、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实践中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

2、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障更全面,不用考虑剩余保费的缴纳问题。

3、如果无法豁免保费,余下保费还需继续缴纳。投保人的继承人皆无缴费能力的,保险合同只能终止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