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为一篇专业科普文章,不再盲目评价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保险在国家和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甚至怀疑保险的价值和作用等。

海上保险从欧洲开始的意大利到现在经历了500多年的历史!

海上保险最初起源于公元11世纪末的意大利中介贸易,14世纪形成了相对商业化、专业化的海上保险,与现代化的海上保险不同,它源于“圣克勒拉”号的船舶航行保险单。

西方强国开始海上航路的探索之后,海上保险业也因资本主义的进步获得了发展。与此同时,伴随着海上保险业的进步,海上保险法也在逐渐发展完善。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大约在十四世纪,海上保险开始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形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

1310年,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了保险商会,协调海上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费率。

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它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保险单形式。

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

火灾保险的起源:伦敦大火

火灾保险起源于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

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

在这种状况下,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

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

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相比,人寿保险的技术含量需求较高。

人寿保险的起源:奴隶制度的发展

人身保险的产生也是源于海上保险。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欧洲人开始从非洲贩运奴隶。15世纪末,奴隶贩子开始将海上贩运的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这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商业化保险的起源。

后来,船员和乘客也开始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536年,英国人马丁给一个叫杰明的人投保了2000英镑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间是1年,收取了80英镑的保费。人寿保险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就是数学方法和统计手段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的应用。1661年,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发表了关于生命表思想的论文,法国数学家帕斯卡将概率论用于年金保险;1671年,荷兰数学家维特运用概率论的原理,依据人的生存或死亡概率计算年金;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的居民寿命资料,编制出一张完整的生命表,用科学的方法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人口的死亡率;1756年,英国数学家陶德森提出了“均衡保费”的思想,为现代人寿保险的产生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1699年,英国出现了首家专业化的人寿保险组织——孤陋寡闻社,该社对投保人的年龄、健康情况等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设置了宽限期等延续到现代人寿保险合同的条款。

18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英国人辛普森和多德森两人发起组织了“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制定出依据死亡率变化的费率表,这是首次将生命表运用到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上,使人寿保险得以迅速发展。

17世纪中叶,年金保险产生,其创始人是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一定的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随后,人寿保险的发展打破了单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模式,开始出现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的两全保险以及以被保险人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到20世纪末期还出现了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等创新型险种。

人身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充,为人类对抗死亡和疾病的威胁提供了大量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

由于当时的人们没有从理论上找到其赖以存在的数理计算问题,所以在长达几个世纪里,人寿保险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发展。直到保险精算学产生并应用于保险实践之后,它才开始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

保险研究理论的发展

早在17世纪前半期,德国就根据30年战争(1618-1648年)的经验,将保险与国家命运连在一起,实行火实保险国营计划,为此后从国民经济的角度研究保险迈出了第一步。

后来保险又被纳人社会政策范畴进行研究,为1880年德国劳动保险的实施并取得成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确。

1899年德国保险学会宣告成立。该会在其章程中给保险学下定义为:

"所谓保险学,是指对保险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所有有关法律经济、数学、自然科学等各学科知识的研究。"

综合保险学的提出,不仅确立了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显示出保险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可能性。

在德国学者将保险与经济挂钩研究之后,美国经济学者于20世纪初开始从保险与国民经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系出发,从事保险学的研究。他们认为保险是经济生活处于危险地位时的一种对策提出了保险与风险管理关系的观点,创立了微观保险学。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魏兰脱1901年发表的《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论文,芝加哥大学的奈特和哈代提出的“保险是经济生活处于危险时的对策”等观点,可被视为当时美国微观保险学研究的代表。

美国的保险学研究以20世纪70年代为外界线,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起初主要着眼于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问题研究,其成果主要表现在保险险种的开发和设计方面。这种研究及其成果的取得,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意外保险和内陆运输保险迅速发展并独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原因。

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的保险学研究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原来对内涵问题的研究转向对外延问题的研究,其表现为研究者使用系统工程理论和动态分析方法,剖析保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探讨社会、经济、政治、自然环境的变化对保险产生的影响及其规律。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宏观保险学的思想,形成了现代保险研究学派。

美国保险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一直保持着增长势头,长久不衰,至今保险费收入仍高居世界各国榜首,追根溯源,不能不说与其先进的保险学研究及应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保险学研究与保险业发展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从而引起了对保险学研究和保险学教育的重视。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些国家相继成立本国的保险学研究专门机构,即保险学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保险学研兖。

随之而来的是跨地区的国际性保险学研究机构登台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