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加工业或有一定风险的行业,老板会向员工购买“集体服装海险”(侯爵“集体意险”)。这种保险由老板支付,被保险人是全体在职职员。保障的内容是这些职员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进行赔偿和赔偿的保险。

我们也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团意险基本上是老板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而不能代替老板来赔钱。但是我们强调了很多次的,关乎我们自己权益的保险知识,大家似乎并不怎么在乎,更大的兴趣在骂保险公司。

本文的案例讲述的就是一个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引发的纠纷。

真实案例始末

2015年、2016年江苏省无锡市某公司均在涉案保险公司为310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险、意外住院津贴、意外医疗险等 。其中涉案的徐某、林某、王某、罗某基本保额40万/人;李某、周某基本保额50万/人。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工人多,因此风险事故不可少。

前述6人先后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其中徐某、王某、林某、李某周某均为工伤10级伤残;罗某为工伤8级伤残。6人伤残后,均同公司签订了一次性伤残买断协议累计金额453750元,同时签署了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纠纷

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就理赔发生了一些纠纷。

一、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经说明被保人保险伤残赔付,其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按照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6名被保人的伤残评定均是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两个标准是有差异的。

二、投保企业表示其投保团体意外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因此在职工受伤之后进行协调,并签署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公司混淆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应该是投保雇主责任险,而涉案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条款明确约定受益人与投保企业无关。

经过双方质证后,法院审理认为:

1、投保企业6名受伤职工系团意险的被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6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的赔偿权益。同时6人也是投保企业的在职职工,工作受伤后,经调解后雇主企业对他们进行了工伤赔偿。而6名受伤职工同时享有向企业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且赔偿的主体和依据并不相同。因此法院认为投保公司为减轻经济负担,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2、根据前述,6名职工因工作受伤,企业有对其进行工伤赔付的义务。不应以此为对价让受伤职工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保险赔偿的权利。(意思就是,让受伤职工找保险公司赔,公司不赔。)

3、涉案6名受伤职工因工伤保险赔付要求而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而保险公司赔付则要求按保险业标准评残。这是两种不同的标准,现有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词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承诺可以按照工伤标准来进行赔付。

2017年4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投保企业34万的诉讼请求。

海哥说险—–案例分析

1,很明显,投保企业混淆了团意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团意险的投保人是公司,但是被保人却是公司员工,因此我们一直说这是属于一种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保险。

雇主责任险,被保人是公司。保障的是发生了某些需要公司赔钱的风险,那么由公司赔偿的这部分,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这两种险种是有本质的区别。

2,我国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好几种,常见的保险业的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其他行业还有不同的一些鉴定标准。而这些鉴定标准之间的差距产生了很多纠纷。

3,本案中,6名被保人要么依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保险评残标准评残。要么通过司法诉讼,“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或者司法鉴定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4,本案中,企业的正确方式应该怎么操作?和受伤员工协商,协助他们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对半分,一般的员工听说工伤赔了,保险还能赔,都会配合公司的。根据前面说的,事实上,除去医疗费用因为公司已经赔了的缘故,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伤残金、以及意外住院补贴都可以理赔。

最后

企业主混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原因很简单,团意险的保费更加便宜,并且理赔的手续不复杂。而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更广,费率要高一些,赔付的手续复杂点。

因此很多企业主选择保险时,往往会要求省钱、省心,因此选择团意险。

不同的鉴定标准,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例如,保险业的伤残标准只赔281种伤残情况,所以就会出现,有伤残等级,但是不在281项内而无法理赔。这时候就要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属于标准的漏洞,通常法院都是支持保险公司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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