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2015年10月9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车损险的保险限额也以25万人为基准收取保险费,保险条款约定,车损险应按月折旧1.1%计算79个月,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2015年12月7日,A投保的车辆发生自燃事故,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无法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A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投保时按车损险限额收取保费,理赔时按照折旧率计算车辆价值,导致车辆价值远低于车损险限额,应以何种标准确定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公司:保险公司应按车损险保险限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已经明确约定,车损金额不应当按照火灾自燃保额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虽然约定投保车辆按照行业折旧率1.1%计算,但若以此计算其价值已远远低于投保时的车损险限额,系明显减轻其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是以车损险限额为基数收取了保费,在理赔时却以1.1%的折旧率来赔付,显系不诚信的表现,对其减轻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车损险理赔中高保低赔的问题一直存在,即投保时保险人按车损险限额收取保费,但理赔时却按照行业折旧率计算导致车辆价值低于车损险限额,引发争议,既涉及到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禁反言原则,也可以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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