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保险标志、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操纵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标的(di)”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包括两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活动。

具体表现有五种,分别为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身体。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或者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为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②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③是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④是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⑤是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万元。

(3)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享有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请求补偿的权利。因而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三,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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