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财税造车和你在一起的第1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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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八分钟,知晓财税事。大家早上好,今天是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我是主播小七,下面请您享用由《亿企学会》APP为您准备的财税早餐。

​我们知道,早在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这个大家长的撮合下,“商业健康保险”与“税收优惠”终于走到了一起~

总局最近又发布了2018年第52号公告,就只为公告一件事情。那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个多年的税企争议点终于有了一个最终的定论!虽然工作中还有无数的纷争,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补丁要一个一个打,别着急,因为着急也没用,罗马一天修不成。

但这个问题原本不应该引发争议的。即使没有发这个公告,只要大家明白一个核心问题,其实是不难得出“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这个结论的。这个核心问题就是:雇主责任险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保险,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为什么要做这点区分呢?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费在企业所得税里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四十六条的释义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

明白了这个核心问题,我们再来看什么是雇主责任险呢?

简单点来讲,就是如果你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风险,公司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诉讼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它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公司。

你看,这保的是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啊!但不要被前面的员工生病、致伤致残给误导了。它的性质属于财产保险啊!

如果用人单位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增加员工福利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则可与保险公司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

那么,企业如果同时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是否都可以获赔呢?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费用报销型保险,一类是定额给付型保险。

(1)费用报销型保险,带有损失补偿性质,可以理解为“凭票实报实销”,报销金额再高也不能超过实际花销。体现的是保险的“不可额外获利原则”,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额外获利,这会大大降低道德风险。一样的道理,大家在公司报销餐票、车票时,不会你提供100元的发票公司给你报销200元。

(2)定额给付型保险,顾名思义,跟费用报销型保险的最大区别是,保险赔多少不跟实际损失挂钩,也不管是否从其他渠道获得了保险赔偿。除非有特殊情况存在,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的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起各自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的保险要有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打印,才可以税前扣除,即在填写保险合同时,一个被保险人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带税优识别码的保单是扣税的凭据。

那么,以前购买的商业健康险续保时,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打印这个码呢?看下一点!

商业健康险产品≠税优健康险产品

以前购买的商业险均不是税优健康险产品。销售相关税优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需申请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获保监会批复并公示;获保监会批复资格后,再上报税优健康险产品,获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

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自行购买,也可以单位统一购买,但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视同个人购买,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

再来看看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一点也是之前税总答疑时一直存在争议的点。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有的地方发文同意扣除,有的地方发文不同意扣除。前面我们已经说了,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性质属于财产保险,确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总结一下就是,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五险一金和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我们再来关注以下税务快讯~

1、我国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多项更大减负力度的举措将密集发布。据悉,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研讨制定下一步减税降费的方案,新政有望年内落地。

2、“三定”系统升级工作圆满完成。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部署要求,2018年10月25日,全国所有县税务局“三定”规定落实到位。

3、日前,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研工作会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科研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相应调整。

5、中国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8类投资活动。《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内审协会、审计署联合开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知识竞赛,竞赛答题时间为11月12日至30日。

7、近日,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召开税企座谈会和实地走访。广泛听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关切、响应需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汇聚合力。

8、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9、商务部日前表示,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总体平稳,结构不断优化。1月至9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38825.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5%。

10、央行行长易纲6日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我们有“真金白银”的政策措施帮他们解决。

11、据统计,10月份地方债发行节奏放缓。当月发行地方债2560.31亿元,较9月份大幅度下降,前10个月共发行地方债40554.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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