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王某的母亲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的养老保险本保险,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2017年4月25日,当她想要为该保险指定受益人时,通过查询却发现该保险已经存在受益人,而此人自己并不认识,中国人寿在承认错误后解释称是系统导入出现了失误。信网(0532-80889431)致电中国人寿办公室了解此事,其工作人员称需要核实一下再作出回复。
保险单受益人变成陌生人
(王女士母亲当时签订的保险单)
1997年保险刚开始兴起时,王女士的母亲在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自己买了一份养老还本的保险,当时的保单很简单,没有受益人一栏。
2017年4月25日,王女士的母亲拨打了中国人寿的客服电话想指定受益人,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后表示,现在受益人为王某某,而此人自己并不认识。
王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于4月26日来到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敦化路柜台确认了此事,工作人员在调查后表示,出现该情况是因为系统导入时出现了错误。
对于中国人寿的回复,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在未经过自己母亲签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变更了受益人,而且是不认识的人,中国人寿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说是系统错误就是系统错误?客户的权益怎么受到保护?是不是客户信息受到任何侵权都可以解释为系统出错?到底是什么时候变更的我们也不知道。”
中国人寿办公室称不知情
更令王女士感到气愤的是,中国人寿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强调,该失误并没有给她带来实际的损失,所以他们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要知道这个损失是我们自己找回来的,如果没有打这个电话,将来的某一天一旦发生事故就将无法挽回,作为子女我们根本不知道老人有这份保险, 又怎么去跟这个陌生人争辩。”
6月7日下午,信网拨打了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办公室电话,其工作人员称自己并不了解该情况,需要核实一下再作出回复,但是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任何回复。
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对此,信网咨询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的吴芝容律师,据吴律师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应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此事中,王女士为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未经被其本人同意,擅自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保监会投诉,由保监会调解解决。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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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亚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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