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居民医疗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在指定医疗机构因病住院,根据医疗保险调整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比例报销。

统筹支付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及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起付标准:苏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800元,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在校学生、未成年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报销比例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