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了《银保监罚决者[2021] 1号、银保监罚决者[2021] 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文件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苏红诗。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共承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15单,其中12单未按报备的费率执行,共涉及保费4.19万元。

2018年5月31日,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承保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2019年5月31日进行了续保,上述2笔保单均设置特别约定条款,实际扩大了保险责任,共涉及保费5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之后作出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

此外,包静作为阳光财险江苏分公司农业险和责任险部负责人,主管部门核保工作,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包静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