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雇主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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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能否从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此前一直存在争议。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此予以了明确,又消除了一个纳税争议事项。真好!

有的认为,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参考《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有的认为,雇主责任险其实与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承担(购买)的工伤保险功能是重合的,实质上就是职工变性福利而已,并不是什么企业财产保险。也就是企业为了一个项目承担了两次支出。依据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肯定是不能能在税前扣除。

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从2018年开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