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到底是“不保险”,对于大价钱投保的人来说,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我的保险单怎么办?那么保险公司真的能破产吗?万一投保人的利益破产了,该如何保护?今天,《保险那些事儿》带大家解答了疑问。

保险公司究竟能不能破产?

答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这一条款常常被推销员当作护法金身:看到了么,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现在哪个大保险公司没有寿险业务?这就等于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了呀!

但是,不能解散≠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包括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三章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答案:权利和利益永远有保障。

尽管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但一般来说,寿险公司是不能主动申请破产的,只能被收购或者重组;而财产保险公司即便破产也会先对客户的权益进行转移或清偿,不必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即使最坏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被分立、合并或依法撤销,我们的权利和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假如有一天保险公司自己经营不下去了,该怎么办呢?这时候,会有另一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兼并、并购。当然,如果没有人愿意出来揽下这一摊子的话,保监会就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进行兼并。兼并后,原来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依然有效,也就是说,放心买保险,我们买了保险以后,不必日夜担心我们的钱肉包子打狗。因为总会有人出面替我们兜着风险。

保险公司与银行一样,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管。所以,保险利益基本能够得到兑现。以上规则基本适用于全球保险业,比如在美国,就算某保险公司经营不善,保单也照样有效,只不过是由其他公司来接纳,继续履行原保单上的承诺。

保险公司如何才能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依次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8)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保险公司清偿顺序有哪些?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如何清算?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保险公司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组织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公司开户银行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稽核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受人民法院领导,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组成后,即可进行工作,在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后,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即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申请可以由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对于符合破产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破产。

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9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清算组在完成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3)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业务转移。

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之上的,每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都经过寿险精算来确定投保人的交费数额,以及保单到期后应该给付的保险金额。而且,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因而带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也就是说,每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这些保单的价值就是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每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即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实际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因此,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人寿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撤销,或者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转移的合同继续有效。在这种合同和准备金转移以后,接受转移的公司就充当了原公司的角色,它与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对等的:既取得了原公司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承担原公司依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在转移过程中,原寿险公司与其他的保险公司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并达成转让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的保险业务情况,指定一家或多家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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