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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有无法预测的风云,人在潮汐中有祸福,自然灾害和人祸是我们无法预测的。对于生活中不确定的危险,我们要防患于未然。买保险是个不错的选择。有些消费者可能认为保险不可靠,完全不考虑保险。有些消费者以试一试的态度买了保险,那么我们买保险真的有用吗?

其实保险是不可能消除不幸的,但是保险的价值是可以减少消费者不幸的雪上加霜。保险是正确的生活态度和科学的风险管理工具,是面对所有不幸的客观存在时豁达的应对方式。

车辆被水淹,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未及时报案,法院:得赔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位男子车辆被水淹泡,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01真实案例

在2020年8月份,李某(化名)驾驶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不幸遇到了暴雨,导致道路积水,车辆被淹泡,造成车辆发动机等零部件的损失。

但李某在当天未报案,等到次日才通知了保险公司,且联系了汽修厂将车辆拖走,保险公司在接到李某报案之后,经过一番调查,以李某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未及时报案拒赔了李某。

李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车辆被水淹,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不赔,未及时报案,法院:得赔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由于李某未及时报案,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驾驶员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饮酒都无法确定,这就导致了我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或者损失程度。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有李某的车辆所缴纳的车损险不包含涉水险,我公司也就不能赔付车辆发动机的损失,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我们也用黑体注明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其损坏的,我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李某该次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1000元的拖车费和7600元的公估费用都是合理必要的费用,且有票据凭证,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未投保涉水险而不承担发动机损失的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以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16350元。

保险公司不服,后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没有及时报案,但是当时正值暴雨天气,被保险人之后也及时联系了拖车施救,并未造成损失扩大,且在次日报案了,不能单凭这些事实就认定李某存在故意不及时报案以及重大过失。

虽然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对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但也明确约定了对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负责赔偿,在对合同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之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相关约定,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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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嗨保理赔观点

上述案例中李某所遭遇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但是也有的消费者因为未及时报案,就不能拿到保险金的情况,因此要依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每个人出险的情况不同,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比如有的消费者开车撞人了,但是在慌乱之下,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赔付的。

提醒已经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及时的报案,特别是车险的理赔,一般情况之下会涉及到酒驾或者无证驾驶的情况,保险公司需要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验情况,再有不及时报案也给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会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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