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污染防治攻防战,利用立法、重大事项决定、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法律赋予的职权,妥善编制《组合权》,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网络,有力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目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审议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6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赴宁德、三明、莆田、泉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福州等5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并书面报告情况。7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赴龙岩、厦门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调研,并就《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8月,省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召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近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加快生态环保立法的要求,我省有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也积极行动起来,立足本地实际,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