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络新闻(记者王瑞平后辈3通讯员王斌工资会则)从今年开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义务,推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增强我市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我市创新推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截至2018年12月10日,南阳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7件,比2017年全年的52件增加了644.23%。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商标权纠纷的328起,著作权纠纷47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起,技术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所有权纠纷等5起,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面对今年知识产权案件“井喷”的增加,南阳中院进行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由中院民三庭集中处理,统一司法裁判理念和标准,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2018年共审理了266起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03天。在办案中,我们重视案件仲裁,努力结案,共有217起案件以调解撤销的方式结案,占81.6%。为了使很多人更加明确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准则,引导很多人尊重知识产权,今天,我们从审查的案件中挑选了8个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促进了诚信经营、技术创新和文化繁荣。

案例一:著名酒品线“附近品牌名”侵权构成

位于唐河县城的某名车在招牌上擅自使用五粮液的图形及文字标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委托工作人员到该名酒行进行调查验证,并在该名酒行购买一瓶五粮液白酒。(威廉莎士比亚、五粮液、白酒、白酒、白酒、白酒、白酒)相比之下,这白酒是假酒。对上述行为,公证机关进行了全程公证。2018年6月1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名酒起诉南阳中院,要求停止名酒侵权,赔偿10万元的损失。在诉讼中,一人驾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向五粮液公司道歉,及时更换招牌,向五粮液公司赔偿了6万韩元。五粮液公司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将他人著名商标相互注册或印在招牌上,使消费者误认为相关品牌的授权商,从而达到扩大销路、获取利润的目的,是比较典型的“近名牌”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些名驾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当然,它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例2,加油站“gypsophila”不能随便使用

作为“两桶油”之一,中石化注册了“SINOPEC”图形、文字及红白相间的“雾城”、李承等注册商标。近年来,经过中石化的商标权利保护,明显的侵权行为已经很少了。但是,一些加油站仍在发生侵权行为。例如,青川县一家加油站在开业三周年点景广告彩旗上擅自使用了中石化的“雾城”商标。中石化向南阳中原起诉后,加油站负责人委屈地说:彩旗是广告公司制作的,不能承担责任。但是侵权行为事实摆在那里,最终只能拆除彩旗,赔偿中石化公司2万元。

典型意义:南阳作为内地农业大都市,普通民众的商标意识不强。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会引起混淆,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维护和宣传过程中付出了更大的人力物力,如果任由其他商家恶意“冒充”,将无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商标品牌形象的保护。

案例3,假毛巾现场不能“受伤”

山东金湖皮包集团有限公司是金湖包装的生产者和相关商标持有人。2018年初,金浩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派人到南阳市的一家超市购买了标有“金浩”的毛巾。这条毛巾是赝品,金浩社在购买、保管、检查过程中申请了全程公证。在审判中,这家超市说出售的毛巾都来自授权品牌店,并提供了收货清单和收货收据。金浩公司表示,对超市销售有正品毛巾没有异议,但销售中掺有假货。经过现场比较,假的“锦湖”毛巾不仅粗糙,线头多,缝纫混乱,还有用力拉断线的现象。超市负责人当场与金浩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假“金浩”毛巾,向金浩公司赔偿1.5万韩元。

典型意义:知道假冒销售、买卖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这是法律制裁的重点。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假货不仅是真正的“李逵”,更是全体消费者的事,对“李贵”的宽容和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我们自己。

案例4、鸡排店支付“大脸”的价格

南京佩格菲斯贸易有限公司是“大脸鸡肋”相关商标的所有者。该鸡排独特的口感、良好的品质和广泛的宣传宣传,获得了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李某看到这家鸡排连锁店生意兴隆,模仿“面子鸡排”的招牌也在城里开店。佩格菲斯发现后,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5万韩元。考虑到大学生的创业难度、这家店的经营时间、位置等因素,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李某支付了2万韩元侵权费和部分加盟费后,成为了真正的“面子鸡肋”。

典型的意思:所谓的生财,就是要通过正确的途径赚钱。年轻人创业的热情值得鼓励。但是创业一定要遵守纪律,看你赚钱好不好。

路子,要注意通过正确的方法去挣钱,不能落得个“钱没挣到先赔钱”。

案例五、葡萄酒“贪便宜”可要不得

今年3月份,张裕葡萄酒公司接到投诉,到南阳市区某商品批发市场对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在该商品批发市场,张裕公司一共发现了4家售假商号,一箱六瓶装的假张裕葡萄酒售价在60-150元不等。张裕公司对维权行为进行公证后,起诉要求每家商号赔偿损失3万元。庭审中,张裕公司代理人称,张裕葡萄酒每箱的售价最低的也要500元左右,60元每箱的假酒,扣除营销成本,瓶子及箱子的成本,酒的价值还不到一块钱,行为十分恶劣。最终,4家商号主动与张裕公司达成调解方案,保证不再销售假张裕葡萄酒,并每家赔偿张裕公司1万元。

典型意义:这四起案件再次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虽然追求物美价廉的意愿没有错,但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在此也提醒大家,特别是对过于便宜的商品,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想想,多擦亮眼睛看看,切不可贪图便宜,置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

案例六、搞促销“光头强”来路得正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的《熊出没》系列动画片,系在全国范围内公映的知名动画片,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光头强”和“熊大”、“熊二”等形象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华强公司对该批形象享有著作权。今年初,南阳市区某大型超市在搞促销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赠送的方式将带有“光头强”及“熊大”、“熊二”形象的产品送给消费者。华强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超市立即停止贈送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庭审中,某超市未能说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在未经授权、未支付版权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赠送顾客的礼品上印制“光头强”及“熊大”、“熊二”的形象,侵犯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该案也提示公众,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

案例七、盗用“梅花图”不正当竞争

南阳市卧龙区塔子山永进梅花繁育专业合作社被中国梅花研究中心指定为“南梅北移繁育基地”,是国内梅花种植及繁育的知名企业。该合作社注册了“TAZISHAN”商标及网络域名,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树木、树干等,其种植的梅花销往全国很多地方。2017年9月份,南阳市另一家梅花繁育合作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永进梅花合作社的相关照片作为对外宣传的内容,同时存在不当使用“塔子山”商标的情形。永进梅花合作社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后,到法院提起诉讼。南阳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梅花繁育合作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永进梅花拥有权利的园区内景观地形、网站贴图,并赔偿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同一区域后入市的企业,应规避使用他人已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网站等,更不能为宣传产品而随意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图片,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用于商业营销目的的“盗图”行为就更不可取了。

案例八、4S店公众号侵权“葫芦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数十年来,在该制片厂的精心运作下,“葫芦娃”以机智勇敢的形象成为中国卡通形象的明星之一。2018年初,南阳市某汽车4S店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编发的一期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葫芦娃”的动画形象及相关片段。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该4S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万元。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4S店主动删除了公众号中的该条信息,并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作品的发表、改编、复制和传播等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人。对具有著作权的作品除个人为学习、研究需要及在说明某一问题或评论某一事物时适当引用外,通常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更不用说未经授权用于商业行为了。该4S店在其公众号广告宣传中使用“葫芦娃”形象,应经过其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