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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发表了原创| |律师案件手记。旅行社上海赔偿协议请不要随便签字!(上),很多读者还在问我。我想知道后面的结果怎么样,后面怎么处理。

如果刚刚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也可以点击上面的链接直接查看原文。

今天继续给大家讲解这个案子的发展过程。

案件回顾

今年本律师处理的一个特殊旅游人伤案子,景区向旅行社进行进行追偿:

2020年8月份,王某在自贡X旅行社(组团社)报名参加了宁夏旅游,自贡X旅行社通过四川Q旅行社的供应商系统,将该团转拼团至泸州M旅行社(操作社)进行实际的操作,泸州M旅行社又将该团委托宁夏H旅行社(地接社)进行实际地接接待服务,宁夏H旅行社又安排游客前往额里森达来景区(旅游辅助人)游玩。

游玩过程中,游客参加了景区的自费项目沙滩摩托车,因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发生意外,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为了协调处理此事,组团社、地接社以及景区与客人达成了一份“卖了旅行社”的和解协议,并在仲裁委进行确认,出具了《仲裁裁决书》。

签署背景

殊不知这份本来要解决所有问题的和解协议,却成了旅行社自己的“卖身契”。

上期也给大家说,这份和解协议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代”一个是“连带责任”,让旅行社难以脱身。

根据我们了解,在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景区委托了一位律师进行处理,而两个旅行社的都没有让自己的律师参与,而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者老板。

对客人而言,不管怎么签,只要自己可以拿到钱就行,至于几个旅行社几个景区,他们之间责任怎么分都不管。

所以,这个协议也就成了景区主导,草拟和签订,更是景区主导前往仲裁委出一个仲裁裁决书。协商过程中,说一套,做一套,更是抓住了旅行社当事人不懂法律程序,不细看相关文字表达的空子。

但是,也不能全怪景区,旅行社自身的法律意识如果再强一点,不随随便便在协议书上签字,不随随便便自己就走了法律的程序,可能也不会出现金额的案子。

风险分析

经过我们对整个案件的了解,推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走向:

第一种走向:

那就是依据《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内容,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景区也是代替旅行社进行赔偿的,简单一点理解就是,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景区只是代替你们赔偿的,那我赔偿后,肯定要找旅行社进行追偿。若法院那边简单审理的话,可能就是这个走向,对旅行社就非常不利。

第二种走向:

回归到事故发生的本身,《仲裁裁决书》中的“代”字不是理解成代替,而是代表,因为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家指定景区代表三家向客人家属进行赔偿。那么三家的责任比例,就必须要划分一下,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显然这种理解,或者这种审理对景区较为不利。事故发生在景区内的自费项目,景区对此有着直接的联系。

经过我们庭审的据理力争以及答辩辩论等,法院也是按照我们的思路进行审理的,着重审查了事故发生之时的具体情况。

其中景区自己提交了一个证人,为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员,负责辅助驾驶,保证安全。该证人讲述了详细的过程,经过询问得知,客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突然加速,安全员未反应过来采取紧急措施,发生车辆翻到,砸到了客人。

这是对景区非常不利的证词,毕竟,这已经说明了旅行社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未参与其中。

法院裁判

按照上述第二种走向,法院对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查明,也查出,当时旅行社在组织客人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就是让超出年龄的游客参加该高危项目。

故而,判决景区自身承担70%的责任,组团社和地接社各自承担15%的责任,操作社因为未在协议中签字,不认可对游客的赔偿,不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二审审理,宁夏中卫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

按照我们之前一般的处理思路和实践经验,景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意外,在景区内受伤或者死亡的,都是由景区负责,且在跟景区签订各项协议中一般也会有责任承担的约定。

这个案子充分说明,虽然旅行社操作中环节较多,主体较多,若真正还原到事故发生本身,旅行社未必真的有责任,在景区有明显提示的情况下,游客还是选择了该自费项目,难道没有一定的责任?难道真的需要向游客赔偿近90万?

而且,当时操作社就觉得这个协议有问题,所以没有在协议中签字,没有承担责任,这个法律意识是对的,这个风险意识是对的。

在发生人伤人亡的案件中,旅行社或者其他履行辅助人积极地进行和解、调解都没有问题,但是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一定秉持着一次性解决的原则,不仅是对客人的一次性解决,还有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

超出法律框架,可能也会导致自己的责任险拒赔;突破了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就可能导致自身的麻烦不断;随便签的协议,必然导致自身合法利益的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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